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净值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自荷兰于1598年开始开征以来,它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遗产税以其在均衡贫富、缓解分配不公、调节收入体系等方面的独到功能而成为众所公认的优良税种。我国在建国之初,就把遗产税入税收体系之中,但由于种种原因,久久未能实现。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社会上“富人”的数量也日益增多,有关遗产税何时开征以及遗产税法律制度如何构建等问题,已经逐渐成为专家及公众们讨论的热门话题。尽管,香港已经从2006年2月11日起正式取消遗产税,美国也计划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遗产税,意大利、瑞典、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及澳大利亚也已先后取消这个税种。但是,笔者认为,遗产税在我国的开征还是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一方面,在当前的条件下,无论从增加财政收入、税收来源的角度还是调节收入差距、促进财富公平分配、实现共同富裕以及完善税制角度而言,开征遗产税都十分必要;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开征遗产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等已经初步建立,如继承、公证等,这都有助于遗产税的构建与实施。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吸取他们的教训,构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遗产税法律制度,如在税制模式上适用总遗产税制,选择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的“两税合一”方式,科学设计起征点、税率等税制构成要素,进一步建立与完善与遗产税相关的法律法规与配套制度。尽管开征遗产税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但是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税制的不断完善,遗产税将成为我国的又一良税。本文拟以遗产税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及发展作为出发点进行研究,深入分析了其在全球范围内遭受冷遇的现状及原因,并针对这一现象探讨了我国是否应该适时开征遗产税这一热点问题,从而得出在我国构建遗产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构建我国遗产税法律制度应遵循的原则、税制模式的选择、具体制度的设计、以及如何建立与完善与遗产税立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四个方面,论述了在当前的形势下,应该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