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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无论是世界金融市场还是国内金融市场都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随着消费者财富的不断积累和理财需求的不断变化,金融机构和金融商品也在经历着日新月异的变化。首先,交易技术的专业化和理财需求的复杂化造就了目前金融市场上多样化的金融商品,但也纵象加深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信息和专业知识的鸿沟。从本质上来说,资金方与融资方的需求总不会保持一致,而且金融机构作为自利的市场主体,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利他服务时,也存在很大的利益冲突。在两种状况的加持下,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已经处于一种非常不利的处境。在上述背景下,本文通过案例研究和比较法研究以信义关系为切入点,介绍了信义关系与时下金融消费法律关系的契合之处,探讨了为何信义义务在当今金融市场环境下是处理金融消费矛盾的最优制度安排。最后本文在参考美国立法中信义制度的变化来思考对于我国立法的启示,并尝试对完善我国信义义务规范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对金融机构加以信义义务约束的前提是金融消费法律关系中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日益失衡的利益状态。一方面,在金融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对金融机构存在较高程度的合理信赖,并且基于这种信赖对金融机构进行了授权,将自己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置于金融机构的处置之下。高程度的信赖也要求金融机构的诚实信用达到相应高的程度,双方的利益关系才能达到理想状态。另一方面,现实中,随着金融商品的机构设计越来越复杂,信息和专业知识上的优势在金融机构这一方不断增加。相反,作为普通的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和专业知识对金融机构的以来不断增加而使自己处于相对不利的状态。这给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本文通过案例检索和研究发现,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成倍数增长。但是,法院普遍的观点认为消费者作为平等交易中的相对方,与金融机构达成交易是当事人自治意思的体现,理应对决策带来的风险承担后果,却忽视了大量金融消费纠纷案件背景下隐藏的是失衡的实力已经造成了金融消费者权益正在遭受侵害的现实。传统意义上将金融消费关系认定为委托代理关系的审判思路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需求。与委托代理关系相比,信义关系能很好地反映出金融消费关系中的实质特点。信义关系理论认为若一种社会关系中存在以下现象,那么可被认定为信义关系:首先,受托人要以委托人的利益对其事务进行处理。~1其次,委托人对受托人有着很高程度的合理信仁与依赖。再次,委托人需要对受托人进行授权,并将相关财产或权利置于受托人的处置之下,受托人获得的授权须是广泛的。最后,委托人会因为该项授权而使自己处于弱势地位,随时可能面临着受托人滥用职权的危机。本文以美国投资顾问和证券商在美国立法司法实践中的发展演变,来介绍信义关系和信义义务在美国金融领域的扩张。信义关系中委托方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与我国金融消费关系主体间的失衡利益关系有着实质的相同之处。因此,我国立法可将金融消费关系认定为信义关系,并向金融机构加以信义义务的约束以缓和当事人冲突。关于为什么信义义务制度在当今金融市场环境下具有强大的优越性这个问题,“委托—代理”理论认为:若一方主体授予另一主体某项决策权,被授予决策权的一方为受托方,确定、雇佣受托人并授予决策权的另一方为委托人委托人。在这种委托代理的情况下,自利的受托人并不能总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事务,当双方利益不一致的时候,受托人往往会因为意图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作出对委托人不利的决策,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代理”理论在精神内核上与信义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地位和失衡的利益关系具有相通之处。历史上,当事人也尝试用诸如限制委托人的决策权等途径来解决合同条款不完备带来的问题。但是,这种途径却大大降低了受托人进行决策的效率。与上述解决路径不同的是,信义义务规则作为一种可以被解释适用的规则,在当出现合同条款不完备的问题时,能很好的填平合同缺口,从而填补合同条款漏洞,更好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因此,摒弃传统解决路径,对受托人加以信义义务的约束,能更合理的缓解和平衡代理问题所带来的窘境,更好的规制受托人的不当业务行为。~2我国现有信义义务规范可散见于法律层面、部门规章层面和行业自律规范之中。但是,我国在对金融消费法律关系进行认定时仍存在困境,除了《信托法》中所涉及的金融消费法律关系为信义关系,其他法律所涉及的金融法律关系很难被认定为信义关系。我国这种认定思路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同时也损害了我国公平、诚信、可预期金融市场的建设。其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委托代理关系认定金融消费关系的思路在刚性兑付、通道业务以及涉及销售人员“飞单”的审理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在学习域外优秀立法理论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立法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对能被认定为信义关系主体的金融机构加以信义义务的约束,从金融消费领域抽象出能为普遍所适用的一般性金融机构信义义务规范。从域外悠久的金融立法立法历史来看,并结合我国自身的金融市场发展轨迹,信义关系理论和信义义务规范在建设我国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上具有深远意义。首先,在国内外普遍重视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背景下,信义义务能有效限制金融机构的不当行为,缓解双方日益严重的利益冲突,为消费者打造可预期的消费环境。其次,虽然表面上信义义务规范加重了金融机构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增加了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但是从另一角度来说,这也是促进金融机构增强行业能力和提高自身竞争力的良好契机。金融市场的变化日新月异,只有不断提高自身实力才能在变化的浪潮中屹立不倒。其次,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讲,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金融行业的综合实力是促进金融环境的良药。在我国金融风险防治工作日益严峻的情况下,除了加强监管,我国立法应该从法律层面消除行业乱象的隐患,以信义关系统一同质不同象的金融消费法律关系,以信义义务纠正失衡的行业状态,对于我国金融法制环境的长期健康发展也是一剂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