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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引入了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但这个制度如何具体实施,还没有细致的规定,因此,如何落实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就成为了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目前亟需解决如下几个问题: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法律依据什么、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主体是谁、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怎么进行。鉴于国内全面系统地论述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机制的文章很少,所以本文将从构建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机制的整体框架入手,就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在制度建设、机构设置以及实际运作过程这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文章运用国际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借鉴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国在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运作过程的经验和做法,分析我国在这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机制。
本文研究结论:1)在制度建设上,建议我国出台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专门法律,就风险评估主体、风险管理主体、风险交流主体、风险评估过程、风险管理过程、风险交流过程以及三个过程如何联动等方面出台相应的法律细则,为良好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机制的运作提供法律依据。2)在机构设置上,为了进一步确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独立性,本文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级别、地位、经费来源、权限、运作规则、问题承担等方面给出了相关的建议。3)在风险分析运作过程的设想中,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建立类似“快速警报系统”的电子信息平台,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都可以自由地在风险平台发布信息。其次笔者提出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治理模式,即学术界进行风险评估,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倾听各方意见,权衡各种影响因素并最终提出风险管理的决策,并且整个过程中贯穿着学术界、政府与消费者、企业和媒体等的信息交流。希望借此能够为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个过程有序地联动提供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