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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已经被认为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大多数股票与其盈利能力相比,价格奇高,以致丧失了投资价值,只能成为投机赌博的工具”。1可见,虽然证券市场在我国建立的时间不长,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却早已时有发生。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具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扭曲了正常的市场价格,误导了投资资金的流向,使证券价值与价格严重背离。这不仅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且也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甚至可能危害金融体系,引发经济危机。因此,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坚决打击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行为已势在必行。我国的操纵证券犯罪理论研究目前正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特别是由于我国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刑事立法时间并不长,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很多,亟待深化研究。同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专业性很强的经济活动,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很强的专业性。这些因素都增加了我国对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理论研究的难度。然而,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比较成熟,有关操纵证券市场犯罪方面的法律规制也比较完善。因此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美国、日本、台湾等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操纵证券市场的立法、司法的经验及理论,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进行研究。全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有关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定义、性质和危害。首先,笔者在分析研究多种定义的基础上提出了较为合理的操纵证券市场概念;其次,论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欺诈;最后,论述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此表明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主要比较研究中外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异同。笔者首先介绍了中国有关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历史沿革以及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其次用列表的形式分析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相关规定;最后,比较上述国家和地区在该罪的立法模式、犯罪意图、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方面的特点,并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完善提供借鉴。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犯罪构成。笔者把研究重点放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上,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典型行为方式——连续交易操纵、相对委托、冲洗买卖以及散布谣言和不实资料、安定操作等其他行为方式进行论证。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司法认定。笔者首先研究分析了操纵证券市场罪与合法投机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然后论述了本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界定。最后,笔者提出关于在认定本罪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设想,并进而论证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