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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只从正面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笼统规定,却从未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排除适用范围,使得司法实践中针对诉讼时效的排除适用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首次从法律层面对诉讼时效的排除适用问题进行规定,这也是我国近年来的司法现状对诉讼时效制度提出的要求。但《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排除适用规定仅列举了少数几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尽管有兜底条款,但兜底条款的适用因为缺乏一般规则反而会增添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不确定性,因此,现行立法依然无法满足司法审判的需求。本文立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在对现行立法理性分析的同时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旨在完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排除适用的制度构建,主要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诉讼时效制度及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立法现状问题。首先通过对大陆法系的消灭时效与社会主义法系的诉讼时效的比较分析理解诉讼时效的渊源和含义,接着梳理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排除适用的立法现状及其变迁。第二部分主要介绍诉讼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在分析国外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上,得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的既有通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外理论的借鉴,进而在对既有通说辩证分析的基础上重新定义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保护第三人利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并提出以该理论基础作为立法基础。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立法不足,得出不足主要是缺乏诉讼时效制度的一般规则、物权请求权是否排除适用不明确、未区分公共利益和私法主体利益、具体列举的排除适用情形太少。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诉讼时效排除适用的制度构建提出具体建议。基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理论基础,将立法不足与司法实践相结合,总结出五类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