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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权、民主等观念的深入人心,构建一个正当、合理、同时又利于犯罪控制的诉讼模式有着重大的意义。侦查程序作为诉讼中重要的一环,在现实中往往扮演着双刃剑的角色,它既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关键阶段,同时又是对犯罪嫌疑人限制最多,甚至有时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阶段。
笔者认为,侦查工作之所以成为众矢之的,主要在于强制性措施的不合理陛。强制性措施的种类太少,并且主要是禁锢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而不是限制其自由,强制性措施的适用既缺乏司法审查又缺乏灵活性。这不但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不利于区别对待。笔者试图论证我国现行强制性措施的不足之处,并结合国内外有益的制度,为我国诉讼制度的现代化献计献策,推动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笔者在写作本文的过程中,借鉴和参考了大量关于刑事诉讼、侦查学方面的专著和论文,并且和来自司法一线的同行进行认真的探讨。毫无疑问,他们的智慧对本文的形成也是十分重要的。
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五个部分,约四万字。
第一部分是对强制性措施学理概念的探析。简要介绍了国内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概念,并且对概念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从法理上论述了强制性措施的内涵和外延。着重分析了强制性措施和强制措施的区别与联系,并且试图给强制性措施给出一个学理概念。
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现行强制性措施研究。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对强制性措施语焉不详的状况,笔者斗胆根据强制性措施的作用对象、法律地位、适用主体等方面的特点对强制性措施进行分类。并对它们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分析,结合国外的实践,论证了我国现行强制性措施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以及这种不足和缺陷给司法文明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三部分是关于强制性措施的比较研究。笔者选取了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作为代表,对他们的侦查制度作了一个概览,并重点介绍了两国在强制性措施方面的一些特点。抱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理念,笔者对美国的保释制度以及德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着墨较多。除了对代表国家的相关制度做了介绍以外,笔者还介绍了关于强制性措施适用的国际标准,虽然这是一种比较老套的论证方式,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不进行相关的比较研究,改革将缺乏起码的标准和参照物。
第四部分我国现行强制性措施的实证研究。这部分是本文承前启后的部分。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强制性措施的功能与价值,我国现行强制性措施在实现价值方面的概况;其次分析了我国强制性措施的特点和弊端,为下文论证改革与完善做了铺垫。
第五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也是作者写作本文的主旨所在。结合前文的论述,针对我国强制性措施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笔者首先论证了改革和完善的必要性一理论必要性和现实必要性。其次提出了改革与完善的原则和总体构想一即改革要以立法为推动器、改革要符合国际潮流、改革要各部门互相配合。最后是改革和完善的具体构想,主张将强制性措施分为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措施,将强制措施分为硬性和软性的强制错措施并进行不同的改革思路。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用则主要着眼于完善法律规定、备案制度、律师在场制度和救济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