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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始于2003年“非典”事件的行政问责制度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问责的对象逐步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普通公务人员,行政问责的范围逐步由传统的安全生产事故问责扩大到工作纪律、工作作风问责,行政问责案件也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然而,现有的行政问责理论研究成果却未对行政问责实践的重大变化及时予以回应,行政问责的实践也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问责主体作为行政问责制度的核心要素,其是否科学完善直接关系到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效果。本文将行政问责主体制度作为研究视角,以期发挥以重点带动全面的作用,从而对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提供一点借鉴。本文从我国行政问责主体制度的法规范现状角度对我国行政问责主体的现状进行了梳理,探究其存在的法律位阶低、缺乏权威性、规定不一致、缺乏统一性、内容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对我国行政问责主体制度的现实壁垒进行了研究,探究其存在党内问责主体与行政问责主体冲突、同体问责主体问责力度不够、异体问责主体参与程度不够等问题。对西方国家相对成熟的行政问责主体制度从议会问责、司法机关问责、行政机关内部问责、非权力主体问责等角度进行了梳理,提出了重点突出异体问责、强化专门机关问责、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的经验启示。在深入细致分析我国行政问责主体制度法规范缺陷和现实壁垒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行政问责主体法律体系、巩固强化同体问责主体和完善异体问责体系的制度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