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许多国际性的大银行普遍认识到个人信用抗风险能力较企业信用而言更强,因而非常重视个人金融业务的发展,个人金融业务成为国际商业银行最重要的利润增长领域之一。我国各大银行从1995年起开始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新世纪进入快速增长时期,风险管理和违法违规的问题逐渐凸显,亟待从法律层面加以规范。2008年8月以来,受到金融危机、证券市场低迷和宏观政策调整的影响,国内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逐月下降,2009年1月已经是连续第五个月发行下滑,23家中资银行与6家外资银行仅发行了208款理财产品,明显低于2008年2月262款的水平。除了宏观经济环境的不利影响外,2008年初银行许多理财产品“零收益”、“负收益”事件恐怕也是造成下滑的重要因素之一从法学理论角度观察,个人理财业务的民事责任处于整个理财业务法律责任体系的核心地位,是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责任制度完善的重点所在。因为民事立法的进步与完善,重点不在于规定多少民事权利,而在于制定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本论文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民事责任进行探索,对商业银行在目前尚无系统法律制度规范的个人理财业务市场中的如何规避法律风险,从而稳步发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有着重大意义。本论文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及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历史、现状及特点。第二章从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辨析入手,探讨委托论和信托论的争议焦点,从现行法律框架和银监会的解释角度,进行法律性质定性。第三章分析了在委托理财关系中,商业银行应当履行的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并比较分析其与资金信托在民事法律义务上的区别与联系。第四章分析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违约的情形、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以及商业银行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第五章从明确该业务关系民事责任性质、完善立法体系、健全权利救济等方面提出若干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