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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制度是现代社会解决融资担保问题的有效方式,该制度的发展对现代社会企业融资意义重大。但由于动产抵押制度存在固有的内在诟病,致使动产抵押物转让过程中抵押权人、抵押人及受让人的利益纠纷难以通过有效的方式化解,矛盾冲突总是伴随着动产抵押物的转让而发生。所以,如何通过更好的制度设计克服动产抵押制度的内在缺陷,发挥动产抵押制度对当今社会的重要作用,是立法中面临的一个难题。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中都确立了动产抵押制度,但是立法规定没能很好的协调解决动产抵押物转让时面临的利益冲突。本文通过分析动产抵押制度的内在缺陷及动产抵押物转让几种规范模式的不足,以期探寻到更好的方法弥补动产抵押制度的缺陷,为我国动产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冲突寻找到更加妥当的解决模式。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论部分外,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对动产抵押问题进行论述。本部分首先就动产抵押概念进行研究,进而阐释动产抵押制度的必要性,最后比较阐释两大法系关于动产抵押制度的发展状况,以期通过分析不同法系地区对该制度的不同规定,明确动产抵押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概况。第二部分通过介绍动产抵押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与必要性分析,明确动产抵押制度对社会融资担保的重要意义。同时通过介绍动产抵押物转让过程中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受让人的利益体现,探究出动产抵押物转让冲突的根源所在,即动产抵押物之上占有与登记造成的二元公示矛盾。第三部分首先对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立法演进进行分析,然后通过比较我国当前立法中几种解决动产抵押物转让的冲突模式,就限制处分模式、追及主义模式及替代清偿模式缺陷进行评析,力求分析立法中的不足,以期为下一步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对策做好铺垫。第四部分就我国目前动产抵押物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包括采用登记与辅助登记公示并用的二重模式、先代位后追及的双重模式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