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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发达国家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权被认为是行业自治权,是国家进行政府分权改革的结果。但我国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权还不是自治权。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但主线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对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权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的研究属于部门行政法-司法行政的范畴。本文主要从行政法角度研究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权。论文引论部分简单介绍了本论文选题的背景、选题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第一章通过对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权概念和内容的界定使人们对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权有概括性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梳理了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权的发展历史。而目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处于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两结合管理时期。第二章对中国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权的四个来源进行分析得出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权实际来源于法律授权和行政委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中国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权是一种依附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共行政权。第三章用治理理论对中国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权和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并存的分权局面进行理论分析,国家享有将律师行业管理权划分给不同主体的权力,但现有的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双重管理出现划分界限不清,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权依附司法行政机关的情况。为此,论文中提出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职责和改变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权附属地位建议。第四章通过列举律师协会对律师权利侵害事件,提出对中国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权这种公共行政权进行规制是必要的。该章分析了我国目前对此规制的现状并指出现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通过完善内部规制和外部规制使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权有序健康发展。在结论部分,论文指出因为中国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权是一种依附性的公共行政权,所以要厘清它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的关系,要制约它被滥用。但法治社会要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权应为一种自治权。律师协会行业管理权成为自治权,中国成为法治社会,我们还需要更努力的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