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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第一章针对作为先秦乐论与诗论的内在尺度的礼做了深入探讨。尽管诗、乐、礼在先秦时期是一体的,但是礼始终都是乐和诗的内在属性,乐是用来彰现礼的精神。诗也是从属于礼的,这不仅表现在诗名与乐名的一致性上,也体现在诗论是常常是裹夹在乐论当中。第二章则是比较讨论了先秦乐论的价值范畴“功”以及“功成作乐”与诗论的价值范畴“德”以及“诗言志”和“兴观群怨”。最早对先秦乐论的经典原则“功成作乐”表述是在《尚书》,“功成作乐”强调了政治功绩在乐中的重要性,即以“功”作为乐的价值取向。而乐论中的“功”与诗论中的“德”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德”不仅承认了“功”的重要性,更侧重对个人品质修养的追求。表现在诗论中就是要求诗要表达“德”,并且教化人修炼“德”。“兴观群怨”则是对诗在表达时的要求。第三章比较讨论了乐论的美学范畴“和”与诗论的美学范畴“温柔敦厚”。乐论中“和”的观念从上古时代的“神人以和”发展到了儒家的中和、平庸。而先秦诗论是不能独立于乐论的,所以“和”在诗中的映射和发展就成了儒家诗教中的“温柔敦厚”。在此基础上,文章第四章分别对有代表性的诗论观点做了分析。在《孔子诗论》中开始以诗的文本作为研究对象。并且以“诗亡隐志,乐亡隐情,文亡隐言”开篇,不仅直面人的各种情感,把自然之情看做理所应当,更进一步表达了对这些感情表示理解和关注。同时也继承了乐论中所要求的社会政治功用。孟子承认诗歌的审美感受是有共同性的,提出国君应该与民同乐的思想,也是对乐论社会教化功用的延续。认为美的来源和创造都基于“气”,这是对诗论以及乐论的创造论补充和发展,最终形成了我国审美文化中以气为贵的传统。并提出了“以意逆志”文学接受理论。荀子继承儒家以诗教化大众的诗教观念,这是建立在他认为人“性本恶”却能够被音乐教化的前提上的。也提出了“隆礼义而杀《诗》《书》”,认为《诗》是作为礼的外在表现和实现手段存在的,后人不可脱离礼义来理解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