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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减刑、假释的程序方面,虽然近期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控制和公开审理的一系列规定,但大多数案件仍采用传统模式的书面审理,这既不利于法院的审查,又不利于检察院的监督,故而难以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很多服刑人员正当的减刑、假释权利也因为法律没有为其设计合理的参与程序而无法实现。随着权力滥用、司法腐败现象的层出不穷以及服刑人员不服减刑、假释的异议情形日益增多,司法行政部门出台了提请减刑、假释的异议制度作为一种救济措施,对提请程序的不足之处作了一定的完善。但由于该制度在程序上完全处于从属性地位,加上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负责异议复核的机构不健全并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从而造成复核决定的公正性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广泛质疑,进而导致该规定在减刑、假释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而且异议制度除了在它的根本问题上存在先天性缺陷,在具体问题上也表现出许多不足之处,比如在该制度的适用对象方面,仅规定了监狱警察和服刑人员这两类群体而忽略了被害人和委托代理人;在适用主体方面,规定的两级层面简单粗糙且程序混乱,无法得到公正性裁决;在程序内容和实体内容方面,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在法律后果方面,也没有强有力的措施保障其实施。所以,对于异议制度的完善,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异议复核机构并加大驻监检察部门的监督力度,其次在适用对象方面增加被害人和委托代理人,再次在异议内容方面应当予以整合整改,最后在法律后果方面要有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另外,对于审理程序中出现的一些异议情形也应引起足够重视,将来立法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时应当予以通盘考虑,使其成为减刑、假释方面的重要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