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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合法性角度看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合法性是任何政府存续的必备条件。根据现代政治理论的基本观点,政府的合法性取决于社会成员的承认和接受。改革开放前,政府与人民的一个共同目标就是夺取政权和恢复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后,社会成员对国家的要求的急剧扩张,使国家的能力受到挑战,其合法性陷入危机之中。对于国家来说,传统的大包大揽必然导致全民对国家寄予完全的政治经济预期。既然政府不可能是真正全能的,则预期与现实的差距的出现是必然的,这进一步导致人民对政府的合法性的怀疑。因此,解决政府的合法性问题成为当代政治统治的一个基本难题。社会是国家的基础和本源,国家的合法性要到社会中去寻找。事实也证明,社会的强大确实可以释放国家所背负的合法性压力。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增强政府合法性实质上是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在中国现实情况下,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就是要承认、培植作为自身基础的社会有机体的独立性,培育出多元化的社会活动主体,创造社会领域生存发展的制度空间,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政府的根本前提,是作为政治上层建筑基础的市民社会本身要具有生机和活力,而这恰恰又是现代政府、现代国家的重要职责。
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越来越成为中国社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作为不同于企业、政府之外的非政府组织不论在承接政府部分职能还是在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都发挥着其特有的功能,这些功能的发挥对增强政府合法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所以,从政府合法性的角度来考虑,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发展的认同和支持极为必要。作为政府来讲,一方面要尽可能的扶持、培育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其政治功能,积极寻求二者的合作关系,达到社会治理的目标;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作为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唯有顺应这一形势,才能使其合法性不断得到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