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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14年的谈判,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WTO)。加入WTO后,给我国社会、经济、科技、文化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带来的影响将是全方位和多层面的。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兴起,知识产权必将成为国际经济、贸易和科技竞争的聚焦点。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加入WTO的必然,而且是知识经济的内在需要,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特征,这其中对于专利的保护更应该首当其冲。遏制对手、争占他国市场靠专利先行,舍弃关税,保护专利权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变化竞争手段的普遍趋势。TRIPS为WTO成员确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我国在“入世”之后就应遵守TRIPS所规定的义务,将与该协议相抵触的规定进行修改。 本文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看到了TRIPS对于我国专利保护带来的深远影响,针对TRIPS的具体要求和我国的实际国情,发现我国专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提出解决的对策。从本文的第二章起,从立法方面找出我国专利保护与TRIPS的差距,并从专利法律关系保护的客体、范围、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以及确立限制权利滥用原则等多方面提出立法建议。第三章则从司法角度找出专利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从司法审查、赔偿数额量化、法官的审判经验等方面找出这些问题的形成原因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本文的最后一章,是对我国专利保护执法层面的分析,找出我国在专利保护执法方面还存在着民事救济执法不严、行政救济缺乏统一规范、刑事救济打击力度小、范围窄的缺点,并根据各个方面的特点列出完善的办法,以希望为完善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尽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