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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和契约自由为近代私法的三大原则,而契约自由又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的核心部分,在整个私法领域具有重要的作用。契约自由原则是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是当代契约法的核心和灵魂。契约自由思想起源于罗马法,18、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法国、德国、日本及英美等国家的实体法上均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进入20世纪以来,这种几乎无任何限制的契约自由就充分地显露出它的弊端。面对这种情况,各国不得不采取措施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本文以契约自由的发展为主线,从契约自由思想产生的源头入手,然后到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再到契约自由的现状分析。 沿着这一脉络我们会看到它是在不断否定自身、不断突破界限、不断向既定的体系挑战的路线上发展的,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自由和限制之间的界限往往会模糊不清。通过本文的论述,期望能为我们寻求自由与限制之间的合理边界提供一种思路,一种方法。本文在结构上由四章组成,总计共三万一千余字。 <WP=4>第一章主要介绍契约自由的含义及契约自由思想的产生。契约自由又称合同自由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合同相对人,选择合同形式,确定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等方面的自由。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和社会秩序,每个人都享有充分的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实质是契约的成立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我们通常认为罗马契约自由思想形成于诺成契约的产生,诺成契约是罗马法中契约发展到较纯熟阶段的产物,也是近现代契约的主要模式和渊源。本章主要侧重于对契约自由思想产生的历史性介绍及对契约自由思想产生于罗马时期的背景分析。第二章主要内容是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自由”又重返于“契约”,并上升为原则的地位。近代资本主义的出现,使契约自由形成了以市场经济为根植土壤、以代议制民主政体为政治保障、人文主义为价值基础的完整价值体系。正是基于这一价值体系的完成,契约自由才从古罗马的思想跃升为近代民法的一大原则。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契约自由原则在各国实体法上的表现。19世纪以来契约自由开始被各国所普遍接受而成为实体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本章主要介绍契约自由原则在法国、德国、日本、英美及我国民法上的表现,并结合各国的社会背景对这一原则进行实定法上的分析。第四章主要分析了契约自由的历史价值及契约自由的现状。契约自由一经产生,便以其巨大的力量影响着整个世界,对人们摆脱身份的束缚、发展人文主义伦理观和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契约自由与主体平等密不可分,就这一方面而言契约自由从产生之初就存在失衡的可能。19世纪末到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垄断成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特征,契约自由的消极作用凸现出来,各国不得不采取措施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并不意味着对契约自由的根本否定,恰恰相反这种限制是为了克服无限制的契约自由所带来的弊端,弥补契约自由之不足,使契约自由精神真正发扬光大。 <WP=5>契约自由及对契约自由的限制等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受社会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哲学思想、道德观念等的影响、决定。只有把握住上述影响、决定因素,才能给契约自由一个恰当定位和活动空间。契约自由思想是个动态的思想,与之相对应的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也是动态的,我们必须以发展的观点去理解契约自由与限制之间的关系。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及经济状况来寻求自由与限制之间的合理界限以保障契约自由最大限度的发挥,捍卫其在契约法上的不可动摇的基础地位。而现代意义上的契约自由是否得到了保障,其衡量标准应是自由与限制之间的界限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