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来源 :西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ong2007q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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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在我国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我国互联网企业的丛生标志着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也标志着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愈发显著,如今在互联网领域,中国已经跃入领跑者的行列。互联网在带来诸多红利的同时,也引发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问题,造成了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混乱,甚至联合国都已经将网络空间实施的知识产权类型的犯罪作为跨国犯罪中最严重的几项犯罪之一做出预警。为顺应网络发展带来的变化,我国应当对如何构建一个相对体系化的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做到对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对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全面保障,使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得到社会的认可。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选取“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作为文章题目,对如何构建一个相对严密的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问题进行研究,希望本文能为法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起到帮助作用。本文划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网络著作权概述。本章节从网络作品和网络著作权的界定问题入手,确定“网络著作权”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著作权,提出网络著作权区别于传统著作权这一观点。分析了当前著作权在网络空间的特征,分别为:网络著作权使著作权的内容更为丰富、作品具有鲜明的互联网特征、著作权的地域性减弱以及权利主体的复杂化。得出:应针对网络著作权进行特殊的刑法保护这一结论。第二章,当前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现状。从我国针对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入手,从法律层面、行政法规层面和司法解释层面分别梳理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措施,然后梳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措施,主要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对上述两节进行梳理的目的是探讨我国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怎样更好地与国际接轨这一命题。从立法模式差异、构成要件差异、适用刑罚差异找到中外的不同点之后,引出对健全我国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的启示。第三章,当前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中的不足。该章节主要从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两个方面入手,主观方面,“营利目的”的存废仍未有定论。经过将理论界的诸学说进行梳理和评析,本文给出了结论:倾向于废止“营利目的”的观点。客观方面,“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存在认识误区。本文对“发行行为”和“复制行为”、“复制发行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进行讨论,得出“复制发行行为”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存在包容关系这一结论。第四章,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将本文观点同国外优秀的立法经验相结合,为下一步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提出4项建议,包括:改进我国立法模式、将“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区别划分、对罪状进行重建、完善相应刑罚体系。后三个环节进行整合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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