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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的中国金融市场上存在着各类风险,有金融全球化引起的对各国金融甚至整个世界经济的国际金融波动冲突的金融风险、世界金融业风行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迅速发展和此种经营模式带来的经营风险还有由于沉重的国有企业不良债权等问题造成的金融风险等等,这些风险都可能引发金融危机。2002年2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是顺利推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基础,是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金融体制有其自身的特点,即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所以一个金融机构的问题会很快地影响到其他金融机构,一旦发生某一个金融机构的经营恶化,就会引发存款人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怀疑,因此可能会造成更大的金融危机。因此如果采用一般的破产程序等事后的安全网制度就可能容易使银行金融风险传染,形成整个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另外,金融机构之外的一般企业的破产,是在有管辖权的法院的监督下,由破产企业债权人按其债权金额分担损失的。如果金融机构也采用同样的办法来处理的话,那么一般存款人也要承担经济损失,这就可能导致市场混乱现象,甚至于会发生金融危机局面。所以说一般的破产法程序不能适用于银行的破产,有必要建立专门适用于银行的银行破产法制度。一般来说,银行破产法制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1、银行破产后应该优先保护弱者的利益,即存款人的利益;2、防止存款人的挤提行为而防<WP=4>范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并尽量减少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和减少国家资金的投入;3、尽早地发现有问题的银行,且尽早地处置该银行;4选择最经济的办法来处理破产银行并且不对其他银行造成负面影响,防止从该银行借款企业的倒闭和由于其倒闭造成的贷款资产价值的减少;5、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对银行的市场约束的减少。在银行破产法制度中,存款保险制度、P&A,早期处理制度等制度是在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一般被采用的银行破产法制度。中国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制度是由《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组成的。但是这些文件都只规定了一般企业的破产或接管程序,并不适于破产银行的处理。因此在中国有必要构建专门适用的银行破产法制度。因此本文主要研究中日两国金融改革中的银行破产法制度,为中国银行破产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