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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证人作证,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证人不愿作证尤其是不愿出庭作证的情况,这就要求必须有科学合理的证人作证制度来予以保障和规制。正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尚不健全,因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还达不到相应的司法效果。根据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基本理论,刑事证人作证有其独特的概念、性质定位和基本内容。刑事证人作证既是证人的一种义务,也是证人的一种权利,刑事证人作证制度包括作证的主体、内容、形式等一般性内容。刑事证人作证制度有其必须坚持的几项原则,包括程序正义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在西方国家,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刑事证人作证制度都已比较完善,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也也有其相同点,且二者呈现出互相借鉴与融合的趋势。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存在有关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规定,但规定原则笼统,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继续加以完善。完善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即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刑事证人作证激励制度、建立完整的证人保护机制和设立一定条件下的证人免证制度。其中,建立刑事证人作证激励制度是完善的重点,包括建立刑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制度与建立证人物质、精神激励制度。这二项制度中,对证人进行经济补偿是基础,而在对证人的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中,又可以精神激励为主。完善刑事证人作证制度是推进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刑事诉讼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目标都将有着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