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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实行的商业养老保险税收制度为TTE模式,即缴费和积累环节征税,领取环节免税的安排,而新试点的个税递延养老险将采用EET模式。这种模式的转换无疑会对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收入产生巨大的影响,进而对政府财政预算和决算形成制约,同时,在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背景下,税收效应对二者而言也不尽相同。由于政府在此改革中实际为主导方,故分析税收效应对于个税递延养老险是否能顺利实施至关重要。通常认为,个税递延养老险的初次实施,即从TTE模式转换为EET模式会对政府的当期税收造成压力,而另一方面,个税递延对于个人而言实际是一种“税基递延”,相当于增加了个人可支配收入,从而,通过消费和投资的传导机制又会反过来增加整体经济产出,进而增加税基,扩大政府税收收入。这两种效应的共同作用构成了个税递延养老险的税收综合效应。本文将采用跨期比较的方法,基于试点方案和2013年上海市地方统计数据,通过模型设计和建立,对数据进行假设和简化,从而对政府当期财政成本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采用协整模型和误差修正模型估计个人可支配收入上升对长期税收的影响,进而比较得出税收综合效应。研究发现,对政府而言,短期来看,税收成本会对财政构成一定给压力;长期来看,个税递延险带来的间接的税收上升效应远远大于直接的税收减少的成本效应,并且政府当期支出越大,获得的税收收益也越大。从而,基本结论为,个税递延养老险在长期税收上对政府有益;并且,仅从税收收益最大化的角度而言,对政府而言最优的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模式应为“EEE”模式。另一方面,个税递延养老险对个人补充养老刺激作用有限,主要表现在个人养老保费支出对个税边际税率缺乏敏感性。同时,个人可支配收入对税收的影响基本反映在当期,滞后效应小,且调整速度快。基于此,本文提出政策建议,认为:为真正扩大补充养老的覆盖率和替代率,首要需要对个税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平税制。其次,就目前情况来看,发展商业养老的重点应该放在企业年金上,以企业年金为主要依托,扩大商业养老保险的总替代率。在次,要进行分地区,分人群的针对化税优激励制度设计,以扩大税优对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