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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法学是以经济学的假设、方法和基本原理对法律的本体、运行、价值、源流演进等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律进行描述、阐释、预测、评判和提出改进意见的法学体系,其主要特征是强调法律的“效率”价值,并运用“经济分析法学四大定理”对法律问题进行具体的经济分析。它是目前十分重要的一股国际学术潮流,在我国也取得了快速的发展。 在经济学语境中各国政府提供的司法管辖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它在一定范围内对纠纷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正效益性。从国际社会司法管辖服务的市场特征来看,它更类似于一个自由竞争市场。由于私人效率的最优水平往往高于社会效率的最优水平,所以法院有时会采取一些调整措施以实现社会效率最优。 国际民商事纠纷司法管辖服务过程有阶段不同、性质各异的两个协议,一个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司法管辖选择协议,另一个是政府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司法管辖服务契约。政府大量供给司法管辖是有其经济动因的,而大量供给的司法服务又构成了当事人能够选择司法管辖的基础,协议选择司法管辖对当事人而言能够产生巨大的预期利益,能够通过促进司法竞争来提高国际司法服务市场的效率,同时还能够促进政府提供中立的法律服务。滥用优势地位而胁迫另一方当事人意志,滥用信息优势而诱使、误导和欺诈对方,协议管辖对外部的不利影响大于当事人的收益是影响当事人司法管辖选择协议效力的三大事由。当然,管辖协议的执行还需要考虑政府的司法成本。在政府与当事人之间订立国际司法管辖服务契约的过程中,管辖权法相当于政府提供司法服务的要约邀请,原告起诉是司法服务的不充分要约,法院受理纠纷是对司法服务的承诺,被告参与诉讼成就司法管辖服务契约。 就司法管辖而言,经济分析法学认为在各国之间克服分散模糊的管辖权共有、明确界定司法管辖权是有效率的做法,但是只有当明确界定管辖权的收益大于界定的成本时,各国才有达成协议的足够激励。各国应该进一步放宽协议管辖的适用领域、放松管辖协议的形式要求、放弃法院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条件,同时承认法院享有是否接受当事人选择的决定权。对于平行诉讼可以根据“效率导向的预期承认说”加以解决。各国经过国际协调和统一分配而享有的管辖权应该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5万余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