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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不能将筹集的资金全部自主支配用于放贷,而是应该根据规定的比例上缴到央行的账户中去存放的资金数额。上缴的资金数额在总的筹款总额的比重就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央行拥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制定权。它的传导途径大体是,央行变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一个幅度,可能上调也可能下调,货币乘数直接产生倍数的反方向变动,商业银行需要按照规定调整自身筹集的信贷资金使用情况,重新规划其上缴给央行的资金数额以及自身为了盈利需放贷出去的资金量,全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发生倍数的变动,在货币市场的作用机制下,货币供应量和货币需求量相互影响,最终产生均衡的市场利率,该利率通过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和投资支出,对实体的国民经济产生影响,最终影响物价水平和国内生产总值,以此实现政策的调控目标。西方国家最早创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央行变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一个很小的幅度,就会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倍数变动,政策效果十分猛烈,有“巨斧效应”之称。正是考虑到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会对经济产生很大波动,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日益完善后,建立起先进完善的金融市场后,在进行宏观调控时更多的选择公开市场业务,逐步放弃了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我国在1984年设立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央行最初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更多的是带有行政色彩,央行将筹得的资金,更多的是投向国家的项目建设。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国民经济迅猛发展,当市场通过自身的调节作用,仍不能达到平衡,经济走势不能有利于中国的发展时,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制定相关的货币政策来进行适度干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这一政策工具,在这个时候被真正用来调控国民经济,通过影响货币乘数,使货币供应量产生很大变化,在货币市场上达到货币的均衡时产生市场利率,最终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和社会的投资支出,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在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改革方面,1988年央行对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首次改革,主要有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的设置调整,重新设置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变动缴存的对象,针对一些具体违规操作规定了处罚措施。2004年央行第二次对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这次改革的核心是设立了差别存款准备金率。主要包括,各个金融机构不再适用同一个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根据各个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情况,央行设置合适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一般来说,资质好的商业银行所适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越低,相反,资产质量不佳的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越高。对中国来说,实施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是金融制度方面的一个巨大革新,它能使资产质量差的金融机构,自觉加大对其自身公司的治理和自觉健全公司的规章制度,改善其资产状况,提高自身竞争力,从而避免了盲目放贷,降低了系统风险,使整个国家的经济更偏稳定,也能更好的调控宏观经济。我国自设立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以来,央行多次使用该政策工具,从2007年至今,变动的次数多达38次。相比较另两个货币政策工具而言,我国更常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来调控国民经济,因此探究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实施效果十分有必要,只有先弄清楚该政策到底在我国的运行情况如何,央行才能更好的决定对该工具的使用,央行制定出的政策也才更有效,在国民经济需要进行微调时,才不会错过调整的最佳时间,发挥出最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