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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担保物权包括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以及船舶质权诸种。但毫无疑问,船舶抵押权是最重要、也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船舶担保物权。本文以船舶抵押权的特性及法律关系的构成为出发点,从民商法抵押权的基本理论和海商法的比较研究等角度,对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次序、侵害及其救济、消灭等问题进行分析阐述,并试图对我国船舶抵押权的现有法律规定进行评析,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 除前言及结语,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船舶抵押权概述,分析了船舶抵押权的归属范畴及其区别于其它担保物权的特殊属性,对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标的及其效力进行了较为概括的阐述。第二章船舶抵押权登记,通过对各国立法例的比较,分析公示原则的不同主义在船舶抵押权设定上的表现;对船舶抵押权登记所对抗的第三人的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剖析:对我国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机构、程序和内容作了介绍。第三章船舶抵押权的侵害及其救济,论述了侵害船舶抵押权的三种类型、特点及构成要件,并对抵押权侵害的救济及损害赔偿原则和方法进行了探讨。第四章船舶抵押权的次序规则,阐述了在同一船舶上设有数个船舶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之间的次序规则。认为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效力恒优于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在己登记的船舶抵押权间应采用次序升进主义,次序在前的船舶抵押权消灭后,次序在后的船舶抵押权可以依次升位;先设定的船舶抵押权不仅对抵押船舶的价值而言是优先的,而且在清偿顺序上也是优先的。此外,在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之间应按成立的先后决定其优先的次序。第五章船舶抵押权的消灭,分析了可能导致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六种情况。第六章对完善我国船舶抵押权现有法律规定的若干建议。首先,提出我国《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担保法》对船舶抵押权的设定的规定存在立法冲突,认为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更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其次,认为应增设船舶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和第三入侵害抵押船舶的权利救济规范。此外,还较为详细地分析了我国《海商法》第11条在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条件及船舶抵押权实现途径方面的立法缺陷,建议在船舶抵押 船舶抵押权法律问题研究权设定上,增加规定第三人也可作为抵押人,允许第三人以其自有船舶为债务人设定船舶抵押权;在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上,增加规定可由当事人协商对抵押船舶进行折价、变卖,以便利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更有利保护船舶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