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土地管理法》修改的一大重点,如何进行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改革,在经济学上已经有众多学者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并形成了一系列观点,然而很少有从法学角度加以说明的研究。笔者认为,未来立法只有平衡了各方利益才能是合理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土地出让收益分配问题上必须兼顾被征地农民和各级政府的利益,尤其要注重对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保护。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是对土地出让收益概念的界定及其分配问题的说明。笔者首先对土地出让收益进行了界定,指出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其次对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现状进行了分析,结合《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指出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所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是介绍目前所提出的几种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改革观点,指出各种观点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简要的评析,同时介绍了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
第三章提出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应采用公平分享的方法。笔者通过以下几个部分进行阐述:一是说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合理性基础,包括借鉴遗传资源惠益共享制度、对公平正义的说明、对生存权保障的需要和以国家政策为导向;二是通过对政府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法律地位的界定,说明其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同样是有合理依据;三是结合厦门地区的实践说明了公平分享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