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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实践先行的创举自实施以来,合理解决了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最初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基于积极、稳妥和循序渐进的立法思路,同时保留根据一段时间的实践经验后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的可能性。自我国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在此背景下,进一步完善老年人犯罪相关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的老年人犯罪法律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老年人与未成年人都属于弱势群体,二者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刑事能力方面都较低。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主义精神要求对老年人犯罪应从宽处罚,我国矜老传统特别是唐律中宽宥文化等亦将老年人群体予以特别对待。同时,在国外很多国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于全部群体,但目前我国仅仅将这一制度适用于未成年人群体。基于这一立法认知,对与未成年人群体具有天然弱势共性的老年人群体进行有关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不仅法理上具有可行性,而且有利于化解老龄化时代带来的挑战,并为后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提供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本文主要运用文献调查法、综合归纳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四大方面对我国构建老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予以分析和阐述:第一部分是老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该部分对老年人犯罪概念、特点、处理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别进行了说明,引出老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简要介绍了德国、日本、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第二部分是老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该部分对该制度在我国适用的正当性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是老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体设计,该部分对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及适用要求、制约和救济机制依次进行了分析,并作出具体规定;第四部分是老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配套机制,该部分将认罪认罚从宽、社区矫正与该制度相结合,并在借鉴日本更生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过渡性安置服务,对老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