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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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目前中国社会中犯罪率较高的一类犯罪,它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及其他权益,较之单纯侵犯财产权的盗窃罪、侵占罪、抢夺罪等犯罪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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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目前中国社会中犯罪率较高的一类犯罪,它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及其他权益,较之单纯侵犯财产权的盗窃罪、侵占罪、抢夺罪等犯罪危害更大。为更好地惩治此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4月通过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完善了关于敲诈勒索罪定罪的数额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含义等问题,对司法实践起到了指导作用,但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既遂形态、情节加重犯等重要问题仍未明确,同时刑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些问题也众说纷纭,争议颇多,使得司法审判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时缺乏统一性,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本文将围绕上述司法疑难问题及争议较大的理论观点,通过解析典型案例,明晰敲诈勒索罪的法律理解与适用。首先,敲诈勒索罪极易与以暴力为手段的抢劫罪相混淆。要区别两者就要明确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中是否包含暴力手段及暴力程度等问题。对此,笔者认为,敲诈勒索罪不应包含能使人产生恐惧的暴力及暴力威胁,即只要行为人在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时当场使用了上述暴力手段或暴力威胁,其行为就应该定性为抢劫罪。其次,对于本罪与兼具恐吓与欺骗性质之诈骗罪的界限,笔者认为,前者除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之外还侵犯其意志自由,即被害人的交付具有非自愿性,而后者被害人是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前提下“自愿”交付财产的。再次,对于本罪基本犯的既遂形态,笔者认为本罪的主要犯罪客体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因此应以被害人交付财产为本罪既遂标志。对于本罪情节加重犯是否具有未遂形态及其既遂标准,笔者认为,其具有未遂形态,且不同的加重情节有不同的未遂标准。最后,《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多次敲诈勒索”的含义。笔者认为,对于何为“多次”,应从主客观等多方面考虑。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本罪司法审判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对行为人合理定罪量刑,同时,也有利于对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及刑法正义性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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