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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这篇论文中,马克思第一次挺身捍卫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这篇论文的写作,第一次推动马克思去研究政治经济学,从物质生活着手去研究市民社会。
关于马克思主义的利益原则问题,在改革开放之初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这两个时期,有一些学者进行过相关方面的论述,主要从解放思想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进行论述,这些论述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其中一些学者把马克思主义的利益原则混同于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改革开放至今已将近30年, 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也出现了不少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一方面是经济的高速发展,另一方面是社会阶层的分化和矛盾冲突。不和谐现象的本质特征和根源主要是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分配和协调没有处理好。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理论指导上的一些失误和欠缺,从而导致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利益原则产生片面的理解甚至误解。当前,正确理解和阐述马克思主义的利益原则有利于在全社会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是社会主义现代国家的内在要求,是人民的迫切愿望。怎样建设和谐社会?其中一个重要的着眼点就是利益在各阶层、各团体中的分配、均衡、协调和保障。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利益原则去指导我们的工作,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利益的协调性,真正作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让人民共享。
马克思主义的利益原则并没有过时,它依然是我们社会主义建设应坚持的方法论。我们要充分挖掘马克思利益原则的内涵和时代意义,以指导我们去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