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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状主义早在13世纪的英国就得到了初步的建立。到了现代,令状主义作为制衡侦查权的有效手段,已是各国侦查程序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确立,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需要,符合正当程序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司法最终裁决”的现代法冶精神。 令状一般由执行侦查职能的人员以书面形式向法官提出申请,并由警察按照令状指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期间、范围执行。但在紧急情况下和公民自愿放弃权利保护时,各国法律普遍承认无令状强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由于一般令状对公民的权利是个巨大的威胁,因此禁止法官签发一般令状。为了保障令状主义的正确实施,应当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民事赔偿制度及处罚违法人员等救济措施, 合理根据是一个与令状主义密切相关的理论,它的存在与否是法官签发令状的基础。合理根据依据个案和具体的侦查行为建立。法官应当从“一般人”的角度出发,以警察的专业判断为参考,以“主观说”为标准,结合时间、比例原则等因素来审查判断合理根据。 我国的侦查权在封闭式的侦查程序中几乎不受任何制约,这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许多严重后:果。因此,建议在立法中吸收西方令状主义的合理内容,并建立相应的令状主义保障措施,以此作为我国侦查程序改革的借鉴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