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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是对政府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后果追究责任的制度。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一般可分为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为了保证责任的实施,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行政问责制度主要由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范围、问责救济、问责监督、问责复出等基本要素构成。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形成于2003年“非典”事件之后,据统计,截止2009年底,已有包括省部级干部的逾千名官员,在重大安全事件中因为“负有领导责任”而受到行政问责。然而,问责中出现的“保帅丢车”现象使得问责制的效果大打折扣,一些官员在被问责后悄然复出的事件也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质疑。一定意义上说,随着问责制度的实施,官员的责任意识得到加强,媒体和民众的监督意识也日趋增强,但是由于问责制在我国的起步比较晚,仍然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首先对三个案件的案情及其反映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案例一论述问责主体缺位及救济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案例二论述问责客体规定不详细及问责范围较窄的问题,案例三论述问责监督缺位及被问责官员非正常复出问题。第二部分是案件所反映的法律问题的法理分析:一是问责主体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当前应特别重视异体问责的作用;二是在问责救济中,加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衔接,使被问责公务员有权利依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寻求帮助,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三是在追究问责客体时,应遵循权责一致原则;四是问责范围有待拓宽;五是应该引入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让问责过程在监督下运行;六是官员复出应该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第三部分是上述案例对构建问责法治化的启示:针对上述案例所反映的法律问题和法理分析,提出构建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建议,即通过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力、明确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拓宽问责范围,建立健全问责救济及复出机制,落实监督机制等来构建行政问责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