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院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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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能动主义的兴起,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断得到凸显。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填补法律漏洞,或者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相冲突以及在旧法落后于社会现实时,根据社会正义、衡平理念、法律原则等进行创造性解释或制定新判例。法官的这些裁决往往都已超出某一具体案件的范畴,对该纠纷所涉及到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思路和解决方式产生了波及效应,影响到相关领域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既然现代社会容许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排斥法院在公共政策方面发挥其功用。实际上,我们通过考察法院的功能也可以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院的功能各有侧重。在司法权产生之初至近代司法权形成的很长时间中,法院主要发挥着解决社会纠纷的基础性功能,直至近代法院逐步获得独立地位开始,法院不再满足于其基础性功能,其突出的表现就是获得了越来越大的司法自由裁量权,法院司法权的延伸性功能逐渐展现。对此,重新认识和定位现代法院的功能就势在必行。基于上述考量,本文围绕法院公共政策形成功能加以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现代法院的功能作一般界定,特别是对现代法院延伸性功能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作了详细的阐述;第二部分是对法院的公共政策形成功能进行学理上的探究,以求其能够有进一步的认识;第三部分是我国法院公共政策形成功能的现实背景的分析,从社会的转型与变革、现代型诉讼的兴起、立法的滞后与法院角色的转变这四个角度分析了当前我国法院必须发挥公共政策形成功能的现实依据;紧接着第四部分分析了目前我国法院发挥公共政策形成功能的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最后第五部分针对现代社会的转型,考虑当前我国法院发挥公共政策的现实后,提出了构建我国法院发挥公共政策形成功能的理想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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