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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无论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都有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尽管其立法形式不尽一致,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大多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规则,并将其作为一般不当得利的例外。在具体适用时,大陆法系更多是通过对“给付”、“原因”、“不法”等要件进行解释,以努力实现制度合理化。而英美法系因无成文法传统,更多是法官基于价值判断,综合考虑不法的性质和种类、原被告不法性大小等因素进行自由裁量。但两者均体现一朴素之崇高法理,即不法行为人不得寻求法律保护,因此在效果上,异曲同工。可以说该制度及其处理机制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和特定的适用范围,体现了真正的公平与正义。但在我国,一者,立法上没有明确采纳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在处理不法原因给付案件时仍然适用笼统的、一般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处理机制。二者,由于民事立法较多地受前苏联的影响,国家公权力对民事领域介入的色彩比较浓厚,因此,处理此类案件时“收缴”倍受青睐。再者,我国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在非法同居、赌博等民事领域中,种种不法原因给付行为时有发生。而对于这类行为,由于我国立法存有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盲点而现行法又不免竞合,因此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适用不统一等混乱现象和不合理现象。基于此,本文认为,有必要通过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进行细致的比较研究,进而探讨我国引入该制度的路径,以期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建议方面提出若干拙见。本文除结论外,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该部分通过援引我国司法实践中两个案情类似而判决却大相径庭的案例来引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探讨的必要性,并简要论述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一般的处理规则及其意义。第二章是有关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比较法。该部分在介绍世界主要国家典型立法和判例的基础上,就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法律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进行简单比较总结,以期勾勒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宏观概览。第三章是不法原因给付的要件分析。该部分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剖析,在阐述并分析各种学说基础上,分别探讨“给付”、“原因”、“不法”的内涵,尽可能明确该制度的适用前提。第四章是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效果分析。该部分针对比较法中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进行利弊的比较分析,为我国制度引进奠定理论基础。第五章是中国构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反思。该部分首先概述不法原因给付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其次结合前文对不法原因给付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分析,提出本文的立法和司法建议。综上,本文认为在民法典中应规定“因不法原因为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但是当给付人的不法性明显小于受领人的不法性时,不在此限。”而在司法实践中,应以国民的伦理观念对于支持或拒绝返还请求的反应大小为思路,综合考虑不法的性质和种类,立法政策和目的,诉讼过程中主张不法性的当事人及其诉讼原因,双方不法性的大小强弱程度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