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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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使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不断扩大。商业方法专利就是这种情况下的产物。在发展迅速的网络环境下,商业方法是指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等辅助手段,能够重复实施的商业经营活动或处理财经信息的系统性技术方法,具有技术性、高效率性、普遍适用性和创造性的特征。而商业方法专利是指以技术手段实施的商业活动的经营规则、作业方式或实现步骤等,包括计算机手段或其他手段实施的商业方法,具有技术性、基础性、普遍适用性和有效性的特征。自1996年2月,美国正式用法律的手段给予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之后,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了商业方法专利制度,明确规定商业方法应像其他专利客体一样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同时对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审查和实质条件审查作了相应的规定。我国1992年第一次修改后的《专利法》、2000年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和2008年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虽然都没有对商业方法专利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我国在2002年有授予商业方法专利的实例,这表明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制度已经存在。目前,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不够健全;第二,商业方法专利制度内容不够完善。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制度,应当采取以下四项措施:第一,完善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制度的立法,在不改变现行专利法的基础上,将商业方法明确纳入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范围;第二,明确规定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审查,把技术性作为首要条件;第三,明确规定商业方法的实质条件审查,对商业方法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标准进行具体的规定;第四,对商业方法专利进行权力限制,尤其是保护期限,自申请日算起可将商业方法的保护期限限制为5到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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