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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国际私法的交叉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领域。要解释这一复杂领域的问题,也许正需要一种相对简单的方法。因此,本文以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为视角,来透视知识产权国际私法的若干基本问题。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依据一国法律产生,仅在该领域内有效,超出这一领域便不能行使,不被承认。作者发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对知识产权国际私法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是其区别于其他领域国际私法的决定性影响。因此,本文选择以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为突破口,分析知识产权国际私法产生的制度基础,并就其对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基本方面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深刻的剖析、比较,并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本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知识产权国际私法的制度基础 本章首先分析知识产权地域性产生的特点,指出知识产权正在经历突破严格地域性的渐进发展过程。接着,通过讨论知识产权地域性与国际性的关系及其未来发展趋势,指出知识产权在实现国际保护的过程中是以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为前提的,而这一前提也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一个新的机制—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的基础。最后对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的意义、特点和内涵进行论述。 以《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通过国民待遇原则、独立保护原则、最低保护原则建立了以各国国内法为主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需求更为强烈,各国开始尝试突破地域管辖审理国际知识产权的案件,适用外国法律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知识产权判决。知识产权国际私法目前表现为各国相互尊重和承认各自知识产权法律在其地域范围内的效力,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和保护依外国法获得的知识产权,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以依内国法调整发生在外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第二章:国际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本章首先比较分析世界上主要国家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类型,指出传统知识产权地域管辖的弊端。然后对国际知识产权案件如何在各主要国家突破地域性的限制进行比较研究。接着,通过对《布鲁塞尔公约》、《海牙公约》(草案)和《知识产权公约》(草案)有关规定的分析,归纳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基本规律。最后分析知识产权案件扩张管辖权的制约因素和扩张动力,并试图预见其发展态势。 由于传统知识产权地域管辖原则,不能适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形势的需要,各国开始在地域管辖的框架下通过各种方式突破这一原则。同时,《布鲁塞尔公约》和《卢迦诺公约》在欧洲各国间实现了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合理分配制度。在此背景下,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强烈需求也促使各国开始为缔结全球范围内合理分配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制度而努力。《海牙公约》(草案)、《知识产权公约》(草案)等正是这一努力的体现。根据这些公约和公约草案的精神,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等国法院均拥有管辖权。除知识产权有效性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外,其他知识产权案件有可能像其他民商事案件一样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管辖权分配制度。虽然《海牙公约》(草案)未能按预期计划通过,《知识产权公约》(草案)也无明确时间表,但二者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知识产权管辖权的发展方向。加上《布鲁塞尔公约》等在欧洲实行的良好示范作用,使得这些公约草案本身对各国立法与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第三章: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本章首先分析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法律调整方法的影响,然后探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的地域性连结因素,最后对知识产权国内冲突规则的地域性进行分析,指出知识产权地域性对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各国相互承认其知识产权在各自范围内有效,并一定条件下突破地域性的限制具有域外效力。 由于受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影响,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范围较为有限、程度也不高。这表现为立法上规定法律适用的国家较少,在司法实践适用外国法的实践也不充分。同时,在法律调整方法上,由于法律适用的协调作用有限,地区性的统一实体条约在数量和范围上都在迅速增加,甚至全球性的统一实体公约也有所增加。国际公约中的连结因素指向多数情况下被理解为相当有限的地域范围。从各国国内冲突规则来分析,大多数情况下准据法的指向仍是知识产权有效的相应地域范围。可以说,知识产权地域性对法律适用的影响是使之区别于其他领域法律适用的根本原因。 第四章:外国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本章首先界定外国知识产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内涵。然后对各主要国家知识产权判决承认与执行体系进行比较,归纳知识产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律。接着对《布鲁塞尔公约》、《海牙公约》(草案)、《知识产权公约》(草案)中有关规定进行归纳总结,指出知识产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规律,并预见其可能的发展趋势。 在国际民商事领域,“让判决自由流通”的美好愿景吸引各国法律人士为之努力。这一努力及其成果也对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产生影响。知识产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更多地进入人们的视界,其特殊性更多地为人们所认识。就其特殊性而言,知识产权判决承认与执行在管辖权方面受到更多限制。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各国对涉及他国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较为审慎,这种审慎同样延续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阶段。也即是说,各国对知识产权判决来源国的管辖权要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同时,当被要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涉及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国知识产权时,被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可能性更大。被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集中在管辖权和公共政策两个方面。另外,知识产权禁令的承认与执行以及有可能在抗辩和先决问题中涉及知识产权有效性等也使知识产权判决承认与执行更为特殊。 第五章:我国知识产权国际私法中的问题与对策。 本章首先指出要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应当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形势,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地域性原则、保护私权原则等。然后对我国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实践中三方面的基本问题逐项进行剖析,指出我国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存在立法残缺不全,司法实践混乱的情况,并分别提出相应的对策。 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形势看,我国的知识产业有了长足进步,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知识产品也开始进入国际市场。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主要是知识产品的输入国。因此,建立我国知识产权国际私法制度应坚持“三原则”,即价值观念上的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具体制度上的原则――地域性原则、权利救济上的原则――保护私权原则。针对我国立法残缺、司法实践混乱的现状,分别提起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在管辖权方面,我国应规定涉及外国知识产权时行使管辖权的标准、建立不方便法院制度、放宽协议选择法院的要求、明确专属管辖范围以及建立先受诉法院制度等。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应针对司法实践较为混乱的现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则。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我国应采取变实质互惠为法律互惠、明确间接管辖权审查标准、建立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冲突协调机制以及完善相关具体规则等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