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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令是指为了保持权利的状态,由法院发布的,要求或者禁止相对人为或不为某种特定行为的一种救济措施。商标诉前禁令是指在商标纠纷案件中,为了防止商标权人损失的扩大或者不可弥补损害的发生,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商标权利人申请要求相对人停止侵权以保持权利状态的一种命令。商标诉前禁令对商标权保护以及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有着其他民事救济方式所不能代替的独特作用。它提前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使权利人避免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遭受不可弥补损害或者损失扩大化。但是诉前禁令毕竟发布在起诉前,侵权纠纷并未解决,诉前禁令的预先防范性以及紧迫性等特征决定着诉前禁令适用具有被滥用的风险,使相对人遭受不公平的损害。因此,商标诉前禁令的适用的审查成为了防止禁令被滥用的第一道防线。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在eBay案中确立了禁令的适用不能脱离传统的衡平法原则,应当通过四因素测试法判断是否发布禁令。eBay案处理的是专利永久禁令,所以在涉及商标诉前禁令的案件中,这一判例规则引发了商标诉前禁令和专利禁令以及永久禁令在适用的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根据eBay案确立的禁令发布禁止绝对规则,在对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中适用禁令,“胜诉可能性”和“不可弥补损害的推定”的判定是否是应当有所区别?美国eBay案确定的禁止绝对规则的目的是防止禁令适用的过度僵化。专利的性质和决定着专利禁令适用条件应当弱化权利人获取禁令的绝对性和自动性。商标权是作为知识产权的典型类型,同样具有无形性、易复制性等知识产权基本特征。但是商标权其自身的特点又决定着商标权保护和专利权保护以及其它知识产权有所区别。基于商标的信息传递功能性本质和价值不确定性特征,侵权行为给商标造成的损害往往是不可弥补的,诉前禁令的预先防范性和行为针对性使其成为商标保护的重要机制。因此,确定商标诉前禁令适用条件应当侧重于商标权保护。文章从分析诉前禁令的特点和商标和商标侵权的特点以及诉前禁令给商标带来的作用和影响出发,结合商标的本质特点具体分析商标诉前禁令适用审查的四要素“胜诉可能性”、“不可弥补损害的推定”、“双方利益平衡”、“公共利益”,寻求商标诉前禁令发挥保护商标功能的同时防止权力滥用的契合点,为我国商标诉前禁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