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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型信用担保方式,独立担保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蓬勃发展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发展和成熟起来的,并逐步广泛应用于国际金融、贸易及融资领域。独立担保制度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保证的从属性特征,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了全新特点:担保独立存在,不受基础合同变更或无效的影响;保证人的责任也不取决于基础合同的履行与否,而是取决于债权人是否提出了符合担保合同要求的文件或单据。目前,在国际担保实践中,独立担保制度的广泛适用已经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有关独立担保的国际惯例和条约也正逐步趋于成熟与完善。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独立担保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担保法》第5条原则性地承认了独立担保的合法性,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却采取的是区分国内与国外的两种不同的态度,理论界对此颇有争论。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活动进一步融入国际大市场,尤其是随着我国专业担保公司的发展壮大以及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国际担保业务的拓展和扩张,独立担保在实践中将会得到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学术研究的不成熟以及立法实践的不完善,只能会阻碍新事物成长发展的脚步,为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独立担保制度的研究。本文通过探讨独立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力图明确独立担保在我国国内适用的必要性,并就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提出了几条初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