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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协定中关于公共服务的条款是一直受到学界广泛的关注的议题,并且在公有领域也持续引发争议。贸易协定在服务领域的目标是排除非关税壁垒,进而增强透明度、稳定性和自由化程度。实现该目标需要在对待外国的服务提供者以及对被选择适用贸易原则的行业部门提供确定的和相等的对待。适用这些原则是为了应对成员方国民待遇的政治选择以及对成员方公共服务行为进行限制。在此背景下,公共服务条款成为一个敏感问题。在市场自身不能提供或者社会需要该种服务的时候,则需要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来满足社会需求。当对待外国的服务提供者有歧视时,贸易协定中的公共服务条款可能实现或者损害贸易的目标,这就出现两者之间的紧张形势。通常,贸易协定以完全适用其涵盖的原则为核心并且排除其他所有的政策的豁免。因此相较于成员方的政策,贸易原则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是过于强调贸易原则的效力也可能导致不能认识到次要目的实现的合理要求,例如在市场失灵时,为了公共服务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则需要成员方的政策。另一方面,虽然可以通过公共服务条款中的非歧视待遇实现对外国服务者的公平,但在实践中,很多情形下是给予国内特殊服务提供者优惠待遇,从而损害外国服务提供者的权益,违反了贸易原则。因此,需要通过豁免或者排除特定的行业部门或者服务类型,平衡贸易原则其本身效力和公共服务条款之间的空间。欧盟委员会在TTIP和其他贸易协定的谈判中希望达成“黄金标准”的目标引发了争议和新的思考,因此设计新的规制方法来防止贸易协定对公共服务造成消极影响十分必要。贸易自由与公共服务之间潜在的冲突已经在学界引发广泛的讨论,有些学者也提出了缓和二者冲突的方法,其中的方法是将公共服务从整个贸易协定或者协定中最具争议的部分完全排除。文章将欧盟第二代贸易协定与更新一代贸易协定为着眼点,意图探究欧盟在平衡协定中贸易原则效力和公共服务条款所采取的方法,分析研究欧盟贸易协定中的公共服务豁免条款,综合全面的分析贸易协定中涉及公共服务豁免的法律手段,从而在国际贸易协定中以一个合理合法的方式将公共服务予以豁免,并结合中国国情,为中国今后在贸易协定谈判和升级中公共服务豁免条款的设计提供借鉴。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公共服务豁免概述”。本部分综合政治学、经济学、“里斯本条约”等角度考察公共服务及公共服务豁免的定义,探究其在不同领域的涵义及特征;厘清公共服务豁免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领域与自由贸易的冲突表现,并结合两者之间的冲突,引出东道国公共服务豁免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分析。第二部分:“欧盟贸易协定中公共服务豁免类型分析”。本部分围绕欧盟贸易协定中公共服务豁免条款类型进行研究。从实质性保护(例如行业部门、政府职权)和保护层级(例如完全排除、部分排除)来评估不同划分方式的特征及在适用方面所存在的诸如豁免范围较窄、灵活性不足等问题。第三部分:“欧盟贸易协定中公共服务豁免条款范式分析”。本部分对、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第二代与更新一代欧盟贸易协定中公共服务豁免豁免条款进行分析,从协议正文以及附件承诺清单中,对条款进行文本解释、目的解释等,多角度分析欧盟对公共服务豁免的规定。第四部分:“学者对欧盟贸易协定中公共服务豁免条款的问题与建议”。本部分提出欧盟采取的豁免公共服务的方式存在的问题,得出欧盟不应依赖二十年前的模式,应积极协商签订更加符合现今情况的贸易协定。同时,对现今学者对欧盟贸易协定条款提出的建议进行分析,集中在对公共服务和保护层级两方面。第五部分:“完善中国贸易协定中公共服务豁免条款的思考”。本部分根据欧盟在贸易协定中对公共服务豁免的共性与特殊性规定的理解,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从公共服务豁免的实践与借鉴层面进行论证,实践方面即为中国现已签订的贸易协定中有关公共服务的规定,借鉴层面,对从基本用语的统一、正负面清单等方面进行研究,并给出中国在贸易协定中有关公共服务豁免问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