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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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现代著作权法制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著作权管理方式是著作权人自己行使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版税。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著作权使用人和使用方式日益扩大,著作权利人控制不了所有的使用,这就必然导致著作权人对著作权的个人管理越来越困难。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就成为现代社会著作权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 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比较,发达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臻成熟,并在著作权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设刚刚起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尚不健全,导致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和促进文化传播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因此,面对知识经济浪潮,如何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就成为当前著作权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笔者认为,我国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程并非轻而易举。究其原因,一是广大公众缺乏著作权意识;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国家权力机构的关系异常;三是著作权人尚无发展真正自治组织的意愿和动力;四是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完善。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首先应积极推动政府进行现代化改革,改变以往对民间协会组织较为保守的态度,注重发挥民间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力求从加强制度建设来保障协会组织的建立与运作;其次,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改革,改变传统文化对个体独立性的过分压制,积极培育和倡导个体组织独立于国家权力机构的品格与精神。另一方面,应加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制建设。笔者认为:(1)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的定性上应是民间非营利性社会团体;(2)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组织结构拟采用会员制;即集体管理制度应该将被管理的权利限定在会员明确予以授权的范围内为宜。(3)中国集体管理组织应实行分类管理,即仿效德国、日本的相对垄断集体管理模式,按作品类型划分互不交叉、相对垄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4)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原则为自愿原则,但政府应予以扶持,即“私办公助”。(5)应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监督单位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政府机构,国家版权局应担负此职责;二是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机构,例如会员大会、审查委员会等;三是社会机构,例如受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委托的法律机构、审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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