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投资者保护被视为资本市场稳定的基石,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底线和目标。从各国实践看,提升个人投资者的金融素养和加强投资者保护的法律规制,被视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帮助投资者提高投资效率和决策有效性的主要“抓手”。因此,作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面向个人投资者的金融素养教育是我国监管部门的一个工作重点。但是,投资者保护绝非只是监管层和金融机构的责任,投资者自我保护同样必不可少。 金融素养是指个人投资者为了寻求资本的保值增值而进行金融决策时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自信。近年来,日益复杂的金融产品对投资者的金融素养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个人投资者不但要掌握各种金融产品的含义,更需要具备一定鉴别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的能力。在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反思中,学界普遍认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缺位只是危机爆发的根源之一,因投资者自身金融素养不足产生的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影响也不容忽视。金融素养的匮乏会极大的提高投资者犯错误的可能性,而在遭受侵害时,金融素养较差的投资者通常不知道如何去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目前,个人投资者的金融素养水平及其对投资者保护和投资者行为的影响已成为学术界越来越关注的话题。但是,已有文献尚未就金融素养的定义和内涵达成共识,也没有一种标准的金融素养衡量方法。同时,虽然金融素养的研究起点是缓解投资者非理性行为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已往金融素养的定义却并未包含直接反映投资者维权意识和权益保护的内容。事实上,一方面,投资者在面临纷繁复杂的金融市场和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选择时,应当明晰金融产品风险和收益特性、熟悉投资和交易的正规流程;在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投资行为有别于一般领域的消费和其他金融行为,具有更大的不确定,因而投资者知晓自身合法权利、懂得自我保护,特别是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具备维权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基于系统的文献梳理,从个人投资者的金融素养现状出发,利用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中国投资者教育现状调查(2016)》的数据,以个人投资者群体为研究对象,首先考察金融素养各细分指标在投资者保护中的作用,然后切入金融素养对投资者股票持有率、股票交易行为和分散化投资行为的影响,进而分析这些金融决策行为与投资收益之间的关系,最后分析了构建提升投资者金融素养的教育体系的路径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一章绪论。概述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标、研究意义、论文框架与内容及创新点。 第二章金融素养的概念界定与文献评述。首先,在系统梳理国内外金融素养的概念界定和测算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投资者金融素养的定义,为本文的后续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其后,介绍了目前投资者保护领域相关研究的主要研究视角;最后,综述了已有文献对居民投资行为、借贷行为和养老规划行为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投资者金融素养的调查与测算。按照第二章对金融素养的定义,利用《中国投资者教育现状调查(2016)》数据构建了一个包括金融知识、投资技能和投资自信度在内的综合性的投资者金融素养指标,并得到了我国投资者金融素养现状和分布特征的描述。本章构建的金融素养指标为后文研究投资者保护、投资者行为和投资收益等提供了基础数据和事实依据。 第四章金融素养在投资者自我保护中的作用分析。在理论推导的基础上,构建计量模型,研究了金融素养、信息渠道在投资者自我保护中的作用;根据实证结论,提出以监管为主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存在缺陷,应将提高投资者维权意识为目标的投资者教育活动作为投资者保护工作必要的补充。 第五章金融素养对单一风险资产投资的影响研究。构建计量模型,以股票投资为例,考察了金融素养对投资者股票交易频率、股票持有率和投资收益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金融素养在帮助投资者减少极端交易行为(过高的交易频率或持有时间过长)、促使其理性配置股票资产和提高投资收益三个方面均有积极作用,并且,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有助于投资收益的提高。 第六章金融素养与资产组合的分散化研究。通过构造“多样化”和“分散化”这两个表示多样性投资的指标,考察投资者的金融素养是否对“真实的”分散化行为产生影响;进一步,以分散化指标为桥梁,探讨金融素养在提高投资者财产性收入上所扮演的角色,同时,按照投资者需求和资产偏好的不同进行分组回归,发现以资产保值为目标的投资者进行的多样化投资行为对收益的提高效果更大。 第七章构建提升我国投资者金融素养的教育体系。借助问卷调查数据,对我国投资者信息提供各方在提高投资者金融知识水平上的效果进行比较;其后根据回归结果探讨了“证券经营机构是否应该作为投资者教育主体”这一问题,最后,提出了构建提升我国投资者金融素养的教育体系的政策建议。 第八章总结与展望。总结了全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分析了本文研究的局限性,提出了后续研究的重点、计划和展望。 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包括金融素养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金融素养对投资者行为和投资收益的影响和投资者金融素养教育的现状三个方面: 金融素养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方面。金融素养不仅能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还能切实增加他们维权行为的可能性。但是调查结果表明,我国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偏低,尤其缺乏维权意识,这不但限制了投资者做出合理的金融决策,而且给投资者保护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金融素养对投资者行为和投资收益的影响方面: 第一,从单一风险资产(股票)的投资看,金融基础知识水平较高的投资者的交易频率、使用技术分析作为投资依据的概率和股票持有率均较高;维权意识有稳定交易频率的作用,其通过影响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意识降低了投资者的股票持有率;投资技能方面,数据分析技能是与投资活动最相关的技能,其对交易频率、投资者使用技术分析的可能性、股票持有率和投资收益都有明显作用,而事件追踪能力对股票持有率的效应有限,信息检索能力的提升对投资收益的影响不显著;投资自信方面,拥有投资自信的投资者的交易频率比普通投资者高,但其与金融基础知识的效应不同,拥有投资自信的投资者,股票持有率较低。 第二,从投资者的资产组合的选择看,回归结果表明,一方面,我国投资者对“分散化”的理解还主要停留在“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这种简单将财产分配到不同资产的阶段,金融素养显著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组合多样化水平,却未在资产的“分散化”上体现出足够的效应。另一方面,虽然投资者的知识体系中暂时缺少正确的分散化概念,但是多样化的投资结果却真实地提高了资产组合的风险分散化程度、降低了资产组合风险,进而表现为投资收益的提高。 第三,从投资者的交易频率、使用的投资策略与信息渠道对投资收益的影响看: (1)交易频率较高的投资者的股票资产占总金融资产的比例较高,但是只有中等交易频率(平均30~180天换手一次)的投资者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2)技术分析无法体现出比基本面分析的优越性,而宏观分析对中国市场而言有一定运用价值;坊间“消息”有可能损害投资者,降低居民的投资收益率; (3)金融机构作为咨询渠道提高了投资者的股票持有率,但无法使投资者获得高于平均的收益;而将监管机构作为信息资源的投资者的股票持有率较低,而收益较高;另外,社会互动对股票持有和收益的影响都不显著;靠网络、书本等方式自学的投资者的股票持有率偏低; (4)分散化指标对投资收益表现为负向影响,这是金融市场不够完备和投资者金融素养不足所造成的共同结果。随着投资者金融素养的提高,交互项(意为多样化资产配置通过影响分散化水平)降低了这种负向影响; (5)基于投资者需求和资产风险偏好分组研究的结果表明,相较于金融素养驱动型模式,态度诱导模式下的组合投资行为对提高投资收益的效果更大,但目前我国投资者金融行为主要由个人的金融素养所驱动,因此资产组合多样化指标对投资收益的边际效应偏低。 第四,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显著地提高了投资收益。应大力开展金融素养教育,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水平。 投资者金融素养教育现状方面。投资者教育不仅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也是证券经营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各方的社会责任所在。本文研究认为,监管部门和自律机构缺乏与投资者直接的沟通渠道,而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活动虽能覆盖到绝大多数投资者,却存在着其逐利性目标与投资者教育公益性相背离的问题;学校和媒体等第三方机构虽然客观,但其在投资者教育体系中的作用模糊。据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加强多部门互动,稳步推进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快投资者教育立法,重构投资者教育体系;通过“发挥声誉自控机制”,“引入非营利性第三方机构作为基础性投资者教育工作补充”,以及“扩大投保局和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参与范围,有效提高外部监督管理效率”等举措,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行为。 本文的可能贡献包括: (1)本文根据已有文献,并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对投资者金融素养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借助《中国投资者教育现状调查(2016)》所获得的一手数据,首次构造了涵盖金融知识、投资技能和投资自信三个维度的金融素养指标。同时,一方面,由于使用了专门面向个人投资者的调查数据,因而本文对投资者行为研究的适用性更好,研究结论更加直接;另一方面,通过引入投资者认知偏差控制变量,有效控制了因投资者过度自信带来的测量偏误。 (2)本文创新性地将维权意识纳入金融素养(金融知识)的构成元素中,拓展了金融素养的内涵。实证结果表明,维权意识作为金融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特殊的效应:维权意识在提高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减少投资者过度交易行为、促使其理性地多样化配置金融资产,以及提高投资收益等方面均有积极作用。 (3)本文的研究视角有所创新。绝大多数已有文献是从大股东和管理层行为、行政监管和法律规制、制度环境等角度着手分析投资者保护这一课题,因而研究内容侧重于投资者保护对公司财务、金融市场发展和经济宏观环境的影响。笔者认为,投资者保护不仅是监管层和金融机构的责任,研究投资者的自我保护同样重要。本文以微观调查数据考察了金融素养对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行为的作用,并就证券经营机构是否应该作为投资者金融素养教育的主体展开了讨论,不仅为投资者教育政策制定提供了事实依据,而且拓宽了投资者保护理论的研究思路,因此具有一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