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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犯罪的日益严重化趋势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秩序,还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最高院每年都要公布食品安全类犯罪的典型案例,可见刑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分则中主要体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且二者的犯罪态势近些年都呈上升趋势。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实行行为为研究对象,不仅对刑法理论上该罪的实行行为理论有一个系统化的了解,也能对该罪司法实践中存在可论述、可分析之处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从最高院近几年颁布的有关该罪的典型案例,结合近几年该罪的犯罪状况,正确理解及研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实行行为,从该罪实行行为相关的基础理论出发,再进一步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对该罪实行行为的形式方面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研究,最后对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难题的该罪相似罪名的实行行为进行对比分析,从面到点,对该罪的实行行为进行具体研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实行行可以从形式的方面和实质的方面进行分析,本罪实行行为的形式的方面主要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具体到该罪,就是“生产、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因此,文章从四个方面对该罪实行行为进行了研究:第一部门是司法实践总述部分,对本罪的司法实践概况及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该罪相关的理论进行了梳理,重点介绍本罪应属准抽象危险犯的提倡及本罪实行行为着手的判断;第二部分研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中涉及到行为方式的扩展和针对本罪特殊对象的生产、销售行为的判定,同时研究实行行为行为方式的扩展对该罪共犯形态的影响,认为本罪共犯的认定必须有所限制;第三部分是对该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研究,“足以造成”不仅是该罪行为属性的表现,还是该罪行为与结果关系能映射的犯罪既遂、未遂性质。除此之外,文章还研究了本罪实行行为与相似罪名实行行为的区别和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