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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使用,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弥补监禁刑的不足,还有着许多其他的价值。因为未成年人其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在目前来看显得较为合适。当然,我国司法行政部门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的研究较多,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所以实际上它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因为各方面的限制,许多研究并没有真正地展开。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立法、执行、机构设置、矫正队伍组建等方面上。本文通过对社区矫正法律属性及在刑法中适用的分析,提出社区矫正的性质认定,是将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严格锁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不允许有所超出,严格保持法制的统一与贯彻。提出社区矫正甚至也不属于司法工作的范畴,它应该是一种犯罪预防模式,与现行刑罚制度并没有冲突和矛盾,它的实施应当以社区为主导,司法机关给予必要的配合。当然,如何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之间的重叠及社区进行矫正的先行条件,还需上位法作出规定。结合杭州市具体案例,并且分析案例中未成年人矫正人员和矫正机构在矫正时所遇到的问题。从刑法适用的视角出发提出矫正实施主体存在局限性,未成年人矫正体系不完善,矫正后未成年人罪犯保障体系缺失等问题,并且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观点及经验对杭州市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出一些建议,比如构建未成年人社区服务法律制度,构建未成年人的恢复性司法制度等,希望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做出一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