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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关系学界,关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对国际安全的影响,存在着“乐观派”和“悲观派”两种看法。由于“乐观派”看法所依赖的威慑逻辑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着许多内在缺陷,在政策实践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不利于国际安全的看法在国际社会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同。为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国际机制,形成了多层级的国际防扩散体系。根据成员国之间的承诺关系属性,国际机制可以分为正式机制和非正式机制。正式机制的成员国之间建立了契约型的法律承诺关系,而非正式机制的成员国之间则只存在保证型的政治或道德承诺关系。成员国之间是否意图在相互之间建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正式机制与非正式机制的本质区别。根据这一区分标准,第二层级的多边出口控制机制和第三层级的防扩散安全倡议属于非正式机制。本文所研究的问题是:为什么第二和第三层级的防扩散机制选择非正式的制度形式?非正式的制度特征对这些机制的有效性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国际机制/国际制度的形式选择是当前国际制度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前沿课题。对于一项国际机制为什么会选择非正式制度形式的问题,现有的国际关系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这些理论解释可以分为问题特征的解释、非正式机制特有优势的解释、交易成本的解释和民主遵约论的解释。这些已有的理论都无法合理地解释非正式防扩散机制的制度形式选择。本文从自由主义的分析路径出发,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这些非正式防扩散机制的形式选择动因作出了解释:第一,在各参与国的国内政治中没有出现具有强大政治影响力的支持这些机制合作议题的聚结式社会团体,这为政府决策者形成非正式机制的制度形式偏好提供了宽松有利的国内政治环境;第二,各参与国的政府决策者为规避国内强势利益集团的掣肘以及避免在法律义务上与第一层级的防扩散机制或其他领域的国际条约机制发生冲突而产生了非正式机制的制度形式偏好;第三,这些机制的初始参与国相互之间在机制合作议题上政策偏好趋同,这使它们没有为加强承诺可信性的需要而调整其非正式机制的制度形式偏好,从而使非正式机制成为共同的形式选择;第四,由于合作议题以非排他性为结构性特征,非正式机制的集体形式选择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这从机制谈判的博弈特征上保证了非正式机制作为最后的集体选择结果出现。作为非正式机制的多边出口控制机制和防扩散安全倡议,虽然使其相应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得以迅速达成,并在实践中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有效性。但在非正式的制度特征下,也存在着机制遵守行为的非约束性、机制规定的模糊性、机制目标与成员国范围的不相合性、机制的非正式安排对普遍性国际规范扩展的制约等方面的局限与困境。这使它们在当前形势下,无法满足国际社会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问题的治理需求。本文的研究具有以下政策含义:由于非正式的制度形式在现有条件下很难改变,更为可行的改革方式是对这些机制的决策程序进行制度化的调整。在加强这些非正式机制的同时,国际社会还应当从需求方角度消除或降低相关国家为应对安全困局而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