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加快,国际商事纠纷也越来越多。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凭借其独立、高效、便捷、保密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商人的青睐。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和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执行,近年来,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制度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制度是一个从产生到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临时措施的执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意义重大。长期以来,各个国家的仲裁立法和各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运用临时措施的态度不尽相同,在仲裁实践中临时措施执行问题不能有效得到解决。从2002年开始,针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已经进行了一系列讨论与研究,并于2006年对《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作出修订,在第17条中对于临时措施的承认执行问题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代表了国际社会中临时措施制度的最新发展成果。在我国的仲裁立法与实践中,199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仲裁法》至今未对仲裁中的临时措施作出一般性的规定,仲裁机构在临时措施的程序中扮演“邮递员”的角色,仲裁庭无权发布临时措施,法院仍是单一的发布与执行临时措施的主体。这样的情况与国际商事仲裁的趋势不一致,也不便于仲裁庭借助临时措施作出公正的裁决,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本文对与执行临时措施有关的仲裁规则、仲裁立法、仲裁案例等进行了分析及比较,评述了我国关于临时措施执行问题的仲裁立法及实践。笔者认为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来完善我国临时措施的相关法律制度,为我国商事仲裁事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本文主要采用规范研究、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临时措施的概述,概括了临时措施的不同名称、概念、内容和分类,并对什么是临时措施的执行问题及发布权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二章考查了由仲裁庭和法院作出的临时措施的执行问题。其中重点分析了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问题,并对临时措施是否适用于《纽约公约》项下“裁决”的审查标准作了分析,总结了执行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应当满足哪些条件。关于法院作出的临时措施的执行问题,由于法院的司法属性,一国法院发布的临时措施在国内较易得到执行,在域外执行的临时措施需要依据公约或者与他国的互惠条约来进行执行,并考查了法院执行自己发布的临时措施应当满足哪些条件。第三章探讨了2006年修订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临时措施执行问题的规定。2006年6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第39届大会通过了仲裁和调解工作组(第二工作组)关于《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7条的修改草案,阐述了贸法会第二工作组对临时措施的立法态度,分析了《示范法》第17条的立法意图以及优势及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地方。第四章主要论述了中国内地对于临时措施执行问题的态度。由于我国并没有赋予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利,也就谈不上临时措施的执行问题。纵观商事仲裁的国际发展趋势,我国应该借鉴他国的商事仲裁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将仲裁庭纳入享有临时措施发布权的范围,并针对临时措施在执行上可能遇到的问题,规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本章也介绍并分析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制定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