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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的颁布实施迄今已有30余年,恰逢中国改革开放,此间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财富激增;家庭结构改变;生育观念更新;法治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后,私有财产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强;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继承关系复杂化……这种种变化,造成现行的法定继承制度不能满足中国社会现实的需求,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势在必行。法定继承人范围问题关乎每一个人,对法定继承人范围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其更加适应当代的社会现实需求,既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尽可能地实现被继承人的愿望,又有利于加强公民的私有财产保护,提高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持意识,真正做到家庭中的权利义务相统一,减少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本文就现行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范围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及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意见。本文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本文立论研究的出发点,以及本文欲论证的作者研究结果。第二部分为论述法定继承人范围概述。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概念、特征以及确定依据逐一进行阐述,从经济、社会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等角度出发,着重分析我国继承法立法背景三十余年间的重大变化,由此得出结论:现行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立法规定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求,亟需修改。第三部分为本文的重点,作者从法定继承人范围、继子女继承权、非婚同居者继承权以及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五大方面,试分析论述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的不足。第四部分为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通过比较研究我国与“亲属继承无限制主义”国家以及“亲属继承限制主义”国家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立法规定的不同之处,分析域外法定继承立法规定的先进经验以及对我国法定继承制度改善的借鉴意义,点明我国现行继承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第五部分为阐述作者对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制度重构的设想。针对本文第四部分所论述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立法规定的四大不足,提出作者的改进设想,为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制度尽自己的一点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