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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96年世界上首例转基因作物产业化以来,转基因作物的生产种植在全球得到了迅速推广。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十多年间,无论是种植数量还是种植规模,抑或是品种种类都飞速发展。然而就在科学家预言“21世纪将是生物技术的世纪”同时,近些年来先后发生在美国的斑蝶事件、苏格兰的Pusztai事件、加拿大的“超级杂草”事件、墨西哥的玉米污染事件以及中国的BT抗虫棉破坏环境事件,使得人们对于转基因技术的风险格外关注。尽管这些事件后来被证实要么存在试验可靠性的问题,要不存在证据不足的事实,但加强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实现科技理性发展的追求是人们永恒的目标,也是科技正义的价值所在,更是人类研究和推广转基因生物的合理诉求。本文从科技正义与生态文明的视野,结合我国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国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尤其是在监管法律制度层面,论文从科技正义的高度,生态文明的深度,监管理性的宽度,监管救济的密度全方位的论述并提出我国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构想,以适应科技正义与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需要。为此,本文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从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的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入手,对我国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的基础理论进行了必要的剖析。经济学理论解析层面主要从信息对称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公共财产理论三个层面依次展开。法学理论方面主要从环境权理论、宏观调控理论、利益衡平理论、和谐发展理论等四个层面进行阐释,为研究我国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通过对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国际法律文本制度及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法律制度的理性考察,归结出国外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具有监管法律体系综合化、监管主体机构协调化、监管权力运作独立化、监管责任主体多元化、监管资源配备最优化的特点,这为我国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有益借鉴。再次,通过考量我国现存的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法律制度,从实证角度探寻我国现存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运行困境,结合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因素进行分析,深度考评国外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的成功得失和经验教训,为构建我国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提供动力支持。最后,探讨我国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的制度出路和制度框架。从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监管的制度理念、制度原则、具体法律制度问题入手,建立监管主体法律制度、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监管责任法律制度和监管救济法律制度“四位一体”的生态型监管模式,以期保证现代生物技术的理性发展,彰显转基因生物技术发展与环境安全的持续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