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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刚开始只适用于产品侵权责任,之后拓展到知识产权领域,并取得了良好成果,对大陆法系国家也产生深刻影响。我国最早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食品安全领域和产品责任领域,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该制度对消费者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攀升,但权利人很少能从损害赔偿责任中得到全部救济,赔偿数额甚至难以填补维权的成本,因此在2013年《商标法》修改之际,不断有呼声要求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自2014年《商标法》增设惩罚性赔偿条款起,我国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随后《专利法修订案送审稿》和《著作权法修订案送审稿》也引进了该制度,可见我国立法肯定了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该制度的态势。本文主要从制度的概述起,介绍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发展,以及相关概念的解析。并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赔偿基数及赔偿倍数等主要内容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探究,通过对外国法特别是知识产权强国,美国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根据《商标法》实施以来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缺陷出建议,希望能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