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政维度下的有限与有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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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在实践层面体现为宪政与行政法治之间的互动,即宪政文化为行政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道路指引,行政法治以宪政精神为出发点和归依,是宪政实践的应有内容。在宪政主义人权保障要求下,行政权力一方面应当受到严格控制,另一方面应当积极作为,有限政府与有为政府的提出呼应了以上要求,应当成为行政法治建设的重点。本文在对宪政涵义与发展历史、宪法与行政法关系、宪政与行政法治关系梳理的基础上,重点论证了现代行政职能的广泛扩张实际造成行政权力的膨胀并进而严重侵犯公民权益,因此需要以适度政府职能的设定重归有限行政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文章同时对我国如何进行有限与有为政府建设提出了构想。全文除序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宪政法治、民主与人权三项内涵要素的解析、传统宪政主义向新宪政论的转变以及宪法与宪政关系的论证,重点分析了对行政法治的宪政理念背景,为下文行政法治相关理论与制度建设论述提供理论基础和铺垫。 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宪政与行政法治关系的梳理得出当代行政法治的主要内容应当是遵循宪政理念下控制权力与有效运用权力相结合,并以此实现对公民权益的保障。 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着重分析了在宪政目标要求下,有限与有为政府建设能够涵盖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有限政府所要求的权力控制与有为政府要求的政府适度职能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演进关系,以此为前提进一步展开对有限政府和有为政府内容要求的设计。 第四部分主要立足于我国现实,在分析我国在行政法治建设过程中要面临的理论与社会现实状况后,提出在我国进行有限与有为政府建设至少应当实现行政价值取向、职能职责、运行方式三个方面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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