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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致使无名氏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一直存在争议,对由哪个主体可以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这个问题,我国当前法律中并没有统一的条文。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频率越来越高,保险公司逃避其保险责任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因此,确立一个主体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目前对这个问题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对诉讼担当主体的争议,确认某个诉讼担当主体而带来的赔偿金的相关问题以及无名氏死者近亲属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出现而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的问题也逐渐凸显,这无一不在要求我们重视并解决此类问题。本文系统的研究当前我国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诉讼担当的问题,具体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与本篇文章相关的概念,一是无名氏的界定问题,包括无名氏范围的界定和无名氏死者程序的认定;二是介绍了诉讼担当的概念和分类。第二部分对在我国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进行了必要性地分析。主要从司法实践中的裁判不一、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和保险公司责任的逃避角度来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是从当前争议比较大的四个机关,即检察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来分别分析其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的资格。第四部分,提出在我国确定一个主体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所存在的问题,一是赔偿金的相关问题,包括可主张的赔偿金的范围问题和赔偿金保存主体的选择问题;二是无名氏死者近亲属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出现所带来的问题,分别分析其在法院审理中、一审终结的上诉期内、终审判决作出后所出现带来的问题。第五部分,着重针对第四部分所提到的相关问题,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与我国的国情,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解决我国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所引发的相关诉讼问题提出些许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