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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行政审查系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为防止违法决策而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或者其他特定主体对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依法进行等进行合法律性审查、核实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或者活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合法性审查存在多种形式,但这里仅指作为前置性、内部性合法性审查的行政系统内部审查,不包括法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文章主要围绕着如何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行政审查的制度规则以及如何提升审查的可操作性而展开。在各地方兴未艾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化实践中,决策的合法性行政审查机制虽得到充分的肯定,但其也存在着进一步制度化的空间。其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包括:其一,审查主体设置较为单一,并且中立性匮乏;其二,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具体,且缺乏理论提炼和研究,其种类有待进一步完善;其三,审查意见的种类不明确、不规范,审查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尚不够明确、清晰,缺乏应有的刚性特质。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文章认为:首先,审查主体的设置应在考虑相关因素并结合我国具体行政机关的类型、层次等的基础上进行;其次,应建构起以职权、程序、内容及依据标准为基本支柱并加以进一步细化分析的合法性审查标准体系;最后,在审查的法律后果方面,审查意见的种类须在审查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设置,以实现合法性审查内在逻辑上的前后一致性和事实上审查功能的有效发挥,审查的法律效力也须在审查作为一个制度环节和作为审查意见两个层次上加以明确和规范。为了分析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行政审查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之道,文章首先从理论和制度化实践两个角度进行了阐述。其中,对基础理论的论述试图:通过对有关基本术语的界定和法律属性的分析,证明重大行政决策具有可审查性;通过对其正当性基础的分析,论证合法性行政审查之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并试图为后文完善化建议的阐述提供某种理论上的铺垫和指导。而对制度化实践的考查意在:通过重大决策合法性行政审查的制度化现状来寻找其问题之所在,并提出本文将要予以重点探讨的核心问题;对有关实践资料进行一定的总结、归纳,抽象出合法性审查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思路、经验、路径,以更好地指导其进一步制度化。全文共分为五章,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行政审查的基础理论”。这一部分主要从有关基本术语的阐发,论证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可审查性,阐述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行政审查的内涵、功能和基本内容。最后,文章阐述了合法性行政审查的正当性基础。第二章:“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行政审查制度化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第一部分,文章从形式和内容两个视角描述并分析了合法性行政审查的相关制度化现状。接着,文章在具体分析、考查了中央文件、37个地方实证对象以及其他实证资料的基础上,指出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主体、标准以及法律后果三个核心问题。最后,文章论述了合法性审查制度化的制约因素。第三章:“审查主体设置”。针对实践中审查主体设置不明确、不合理、中立性难以保证等问题,文章首先对审查主体可能的模式选择各自的利弊从理论上进行了逐一分析。在此基础上,在对审查主体设置考量因素的阐述后,结合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作出了审查主体合理化的具体设置方案的探索。第四章:“审查标准建构”。这一章结合实证对象的规定,对合法性的总体审查标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文章将审查标准分为职权、程序、内容、依据等四个方面,并进一步进行了更为微观层面的探讨,以期提出一个合理的审查标准体系,并发挥其指导实践的作用。第五章:“审查法律后果规范”。本章试图从合法性审查的直接法律后果和间接法律后果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关于审查的直接法律后果,亦即审查意见,文章探讨了其内容和种类,重点放在对审查意见五种类型及其适用条件的分析上。关于审查的间接法律后果,文章主要从合法性审查作为一个程序环节的法律地位和审查意见的法律效力两个角度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