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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互联网和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时代,以智力和信息为主要内容的软件被大量生产与消费,成为市场交易中的新兴客体。互联网的普及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促使了大数据的产生,软件则是收集、传递、储存这些大数据的端口。这些数据包含了人们的财产、隐私、行为轨迹等个人信息。软件亦呈科技化、危险化的使用,因此软件一旦因缺陷给用户造成损害,将给用户个人、社会乃至国家造成深刻的影响。在鼓励技术发展的早期,各国对于软件更多地是作为一种智力成果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但软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产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从“产品责任”的角度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这种“产品责任”不同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软件产品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软件缺陷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有其自己的归责原则、法律构成及免责事由等。本文以知识与技术为基础的高技术社会风险的产生为背景,分五个部分对软件缺陷法律责任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考察了软件的基本内涵、分类、相关法律保护、软件的产品属性及软件缺陷;第二部分通过对软件与一般产品及智力产品的比较,详细阐述软件缺陷法律责任的法律性质;第三部分通过借鉴国外相关理论并对比一般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加以比较分析,提出软件缺陷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第四部分系统论述了软件缺陷的认定及其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内涵,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最后一部分具体介绍了软件缺陷法律责任的责任承担主体、免责事由和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文主要是通过对美国、欧洲等一些国家的智力产品侵权的司法判例,并结合比较产品责任的基本理论,对软件缺陷法律责任进行探讨,同时对软件缺陷法律责任的基本问题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