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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愈加频繁。而伴随着全球市场的融合以及市场竞争的有序化,在一些观点上各国意见逐渐达成一致。例如,要求各个参加市场竞争的主体应该公平竞争便是其中之一。然而在现实环境中,由于政府的介入,给某些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带来不当的竞争优势,从而扭曲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情况切实存在。“竞争中立”制度的目的就是遏制这种不当的竞争优势、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最初是由澳大利亚提出的。“竞争中立”作为澳大利亚国内一项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公共政策,强调国有企业在税收、监管等方面不得享有优于其他私营企业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避免竞争秩序遭到破坏。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竞争中立”已然成为了国际经贸活动中的热门议题。尤其是在美欧等国的强力推动下,“竞争中立”从国内走向国际。然而由于背景、动因等诸多因素的不同,“竞争中立”在从国内走向国际的发展过程中演变出不同的模式,各种模式的适用有相同点也有差异,总体来说形成了澳大利亚、欧盟、美国(在其主导下形成的OECD版本和CPTPP版本)三种模式并存的多极化格局。目前,随着美欧强化国际规则主导权的目的日益强烈,在诸多新一代的双边和区域性国际规则及组织平台上,竞争中立制度迅速衍化并得到拓展。新兴经济体国家的政府和企业成为美欧等国推行竞争中立制度的主要目标对象,尤其是中国。从宏观的背景上看,当前各个国家在国际经贸领域的竞争其实就是规则制定主导权的竞争,在可预见的未来,竞争中立制度势必会对全球经济造成巨大的影响;而且就CPTPP框架下的竞争中立规则背后所体现出来的美欧态度而言,在日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欧自由贸易协定等双边和多边协定的谈判中,该规则无疑会成为一个胶着点。就中国国内情况而言,国有企业在中国发展了这么多年,证明了其对中国经济的重要性,但在发展过程中其也确实存在诸多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目前中国正在加速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积极提出并建设“一带一路”,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加快并推进中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进程。鉴于此,中国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找准符合我国国情的竞争中立制度立场,而且应该主动参与到以竞争中立制度为代表的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和谈判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