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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海外投资制度是调整海外投资活动关系的规则体系.投资者是海外投资活动的主体,投资者资格制度是海外投资制度中主体制度的核心部分.中国要研究海外投资立法,投资者及资格制度应是首要课题.该文从探讨投资者的内涵入手,分析比较了几种不同的投资者定义,提炼出各国投资者定义的两种主要类型:"法律许可型"和"行政审批型".在分析这两种类型的基础上,总结了中国定义投资者需要考虑的几个层面,并推出中国投资者定义的大体构架.投资者的一般法律身份,是海外投资资格制度的立论基础,而投资者现实形态是海外投资资格制度具体调整对象.这两个要素与投资者的定义一起,构成了投资者的概念体系.而对这一概念体系的不同认识也演绎出不同的投资者资格制度乃至影响到海外投资制度的整体不同.该文关于投资者的一般法律身分和现实形态的分析也为中国投资者资格制度的设立提供了思维基础.在上述基础上,该文分析了投资者界定的价值参数和方法参数,这两者是投资者资格制度的设立参数.价值参数部分着重分析了经济和政治形态对投资者界定的影响,这同时也是投资者资格制度立法的背景性因素;方法参数部分分析了不同投资者资格制度立法手法,并比较优劣.中国对这两大参数的设定将根本决定中国的投资者资格制度的构建.最后,构架中国的投资者资格制度,这是该文的宗旨所在.文章创新性地提出中国制度的总体定位:与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自由理念相符合的资格认证制度.并在此基础上依中国特殊企业的形态,逐个分析了它们的资格实现问题.国有企业,加强管理;民营企业,扶持鼓励.并将投资扶持体制也纳入资格制度范畴,全面丰富了投资者资格制度.更主要的是,为中国投资者资格制度的现实设立提供了借鉴.